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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農藥生產或販賣業者確實依規定期限陳報銷售資料以免受罰

  • 發布單位:農務發展科

內容


一、本案首次陳報日期自105年7月1日起至7月15日24時止,未於期限內上傳者,將依農藥管理法第53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萬5千元至15萬元罰鍰。
二、「農藥銷售管理資訊網」定期陳報農藥產銷資料功能之使用手冊,可於本所網站http://www4.yunlin.gov.twlivestock.yunlin.gov.tw─便民服務─表單下載─農作物防疫類,下載相關
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