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禽產業保險試辦補助要點第二點、第四點修正規定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一)本保險:指對家禽於飼養過程中死亡造成之損失提供保障,經本會審查通過並公告之家禽產業保險商品。(二)負責人:指家禽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所載負責人。四、 前點申請,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並檢附下列文件,於投保本保險時,一併送交保險人:(一)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但申請人非屬自然人者,應檢附其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二)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影本。(三)授權書。(四)禽舍配置圖及每棟非開放式禽舍二張可清楚辨識之佐證照片;照片應加以編號,並於配置圖註記照片編號。前項第三款之授權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本會核發補助款時,委由保險人代為受領補助款並充抵保險費。(二)本會撤銷或廢止核發補助款處分時,委由保險人自應退還之保險費中扣抵補助款,並返還本會。(三)有第八點第二項所定情形時,委由保險人辦理補發或退還溢領之補助款。保險人依第一項規定收件後,發現申請文件有不符、不備或其他欠缺情形者,應立即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或拒絕核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