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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 發布單位:農業處

內容


•資料來源: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

•日期:2015/01/21

一、為強化農藥管理、健全農藥產業發展及增進農產品安全,農藥管理法部分條文業經總統於103年12月24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0300194141號令公布修正,請農藥業者依法落實執行相關業務。

二、另修正後之第26條第2項,已增訂農藥販賣業執照之有效期間為5年及其展延規定,爰請依修正後之同條第3項規定,儘速研擬修訂農藥販賣業執照之申請、核發、補發、換發,展延、廢止、登記事項變更之程序或相關事項之自治法規,同時通知農藥業者依同條第5項規定於105年12月25日前申請展延農藥販賣業執照,如未於前述規定期限內申請展延者,其農藥販賣業執照將逾期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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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藥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檔案大小:575.0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