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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檢局)雲林縣緝獲非法清除處理斃死禽,行為人移送法辦

  • 發布單位:農業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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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檢局)雲林縣緝獲非法清除處理斃死禽,行為人移送法辦

文號:7165-2

104年02月03日

  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 以下簡稱防檢局 ) 表示, 2 月 1 日警政署保七總隊第三大隊於雲林縣水林鄉乙處土虱養殖場,查獲陳姓業者收集養雞場斃死雞作為土虱飼料,行為人已依廢棄物清理法移送雲林地檢署偵辦,並同時追查來源牧場,倘有違法,將依相關規定處置。

  防檢局說明,斃死雞係屬廢棄物清理法規範之一般事業廢棄物,其處理之方式如下: 1. 自行清除處理。 2. 共同清除處理。 3. 委託清除處理。 4.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方式。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46 條,未依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防檢局強調,非法棄置及清除、處理斃死雞,除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外,亦觸及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將循線索依法追查其畜牧場來源。依據該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家禽所有人或管理人於其家禽因罹患或疑患動物傳染病或病因不明而死亡時,應向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報告,倘有家禽所有人或管理人違反前開規定,可依同法第 43 條第 1 款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防檢局嚴正呼籲,請畜牧產業自律自清,切勿以身試法,共同維護產業永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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