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籲請畜禽養殖業者應合法用藥 確保消費安全

  • 發布單位:農業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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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表示,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日前針對市售早餐食材(肉及蛋)隨機抽樣58件進行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檢驗結果51件符合規定,7件不符合規定,其中漢堡肉1件,檢出硝基呋喃代謝物;雞蛋6件,殘留藥品皆為合法核准之動物用藥,但未核准使用於產蛋中之蛋雞。防檢局於接獲不合格通報後,即請相關衛生單位協助釐清食材來源食品業者,並查明來源畜禽養殖場,俾供農政單位後續處辦。

  防檢局除加強畜牧場藥物殘留監測外,並請各縣市政府動物防疫機關持續加強向畜禽養殖業者宣導教育,應依核准藥品之標示正確使用及遵守停藥期,避免造成違法殘留,以確保消費者食的安全。

加強動物用藥監測及教育

  為有效監督畜禽飼養業者能合法、安全用藥,防檢局每年均成立計畫執行畜禽產品安全及畜牧場用藥品質監測等查驗工作,103年於畜牧場、肉品市場、屠宰場抽驗42,100件,其中58件不合格,平均合格率99.86%,另104年截至3月底止已抽驗8,459件。其中1件不合格,平均合格率99.99%,不合格案件皆已由該轄縣市政府依法裁罰。

  另針對歷年抽驗不合格之養殖場,防檢局已列為加強檢驗、監測名單。也請各縣市動物防疫機關,針對相關業者持續辦理正確用藥教育,建立合法及正確用藥觀念。

籲請業者合法用藥避免違法受罰

  防檢局重申,核准之動物用藥品皆訂有使用對象動物、用法用量及停藥期等規定,業者應遵照該藥品之核准範圍使用,以免不當殘留。倘查獲違反使用規定者,將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另亦不得使用來歷不明或未經核准之動物用藥品,違反者可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1年內再犯者更可處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並可公布違規業者資料,該局籲請畜禽飼養業者應合法用藥並遵守停藥期之規定,避免違法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