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鰻魚養殖將加強用藥查察,杜絕違規產品流入市面

  • 發布單位:農業處

內容


發布日期:2015-04-28

  有關報載桃園地檢署破獲近3噸含孔雀綠之鰻魚半成品,已全數遭檢調查扣一事,漁業署表示,依「外銷養殖鰻魚生產管理證明核發要點」規定,活鰻及加工鰻外銷需經過出池前養殖戶自主檢驗、出口或販運商第二次檢驗及加工業者第三次檢驗,始得外銷。本案目前該批鰻魚均已全數查扣,並未流入市面,請民眾安心。另該署表示,經進一步追查源頭為雲林縣謝誌山養殖業者,已請雲林縣政府對該養殖戶進行移動管制,並依法抽驗處置。

持續加強用藥輔導及底土殘留物消除

  漁業署說明,有關水產品孔雀綠、還原性孔雀綠的殘留標準,依我國規定為不得檢出,檢出極限各為0.5ppb;另日本及歐盟檢出極限則是2項合計不得超過2ppb,顯見我國的規定較歐日嚴格。經初步瞭解,本案養殖戶遭檢出孔雀綠,可能係養殖業者錯誤的用藥觀念,或可能是過去殘留在養殖池底土的物質污染導致魚隻驗出微量殘留,該署將輔導業者加強放養前養殖池曝曬及消毒或以客土及次氯酸鈉方式處理,俾降低底質可能殘留之污染,避免後續養殖再遭污染。惟倘查明如係該養殖業者蓄意使用,將依法處分。

依風險抽樣監測把關,請民眾放心食用

  漁業署表示,為維護水產品源頭衛生安全,該署每年均依風險高低,抽檢超過1,500件各類漁產品及未上市水產品之孔雀綠等64種動物用藥殘留。近三年鰻魚抽檢,101年135件、102年49件、103年49件,均未驗出孔雀綠殘留。未來該署仍持續就源頭依法加強管理,請民眾安心食用國產優質水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