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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度「養殖漁業放養申報」自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請漁友洽各公所申報!

  • 發布單位:漁業科

內容


申報期間:自即日起至5月31日止。
申報地點:養殖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
受理申報對象:以領有養殖漁業登記證或依其他法令許可養殖證明文件之養殖漁民。
檢具資料:
一、養殖漁業登記證(其它許可養殖證明文件)影本及水權狀等水利機關核發之水源使用證明影本。
二、本年度完成申報者,如養殖情形有異動亦應檢附上開文件及原放養量申報書向所在地公所辦理異動申請。
三、淺海養殖申報書須由漁會彙送養殖起卸港所在地公所依程序完成申報。
申報好處:
依「養殖漁業放養申報作業及審查要點」完成申報者,於發生天然災害時,得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予以養殖漁業災害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