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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禁止違法兼職宣導

  • 發布單位:農業處

本府104年5月5日府人考二字第1046204312號函

內容


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相關解釋彙整表(目錄)編號要旨頁次
1、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所稱私營商業及經理疑義1
2、公務員得否依法兼任公營事業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監察人 1
3、原經營商業之人,任為有俸給之公務員者,得否繼續經營1
4、公務員得於報紙雜誌投稿或著作書籍出版收受報酬,或編輯研究學術之雜誌刊物1
5、現任官吏不得充任民營實業公司董監事1
6、公務員同居或共財之父兄經營商業,是否為公務員經營商業2
7、直屬長官不得命其部屬代為經營與職務無關之正當商業2
8、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4項所稱先予撤職疑義2
9、公務員得於辦公時間外幫忙家人、親戚經營商業2
10、公務員得否兼任民營公司董事2
11、公務員得否兼任公民營營利事業(公司)職務2
12、公務員得否申請商業執照2
13、公務員得否兼任保險公司專員3
14、公務人員不得以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法定代理人身分,為營利事業之登記3
15、公務員得否經營幼稚園及托兒所3
16、公務人員得否以本人或利用配偶或無獨立生活能力子女之名義,從事經營不動產買賣之商業行為3
17、中國不動產鑑定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可否聘請無利害關係之公教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兼任顧問3
18、公務員得否於下班時間兼任出版社之編輯或發行人4
19、公務員得否兼任推銷員或外務員4
20、公務員得否兼任民營公司董事、監察人4
21、幫忙家人、親戚經營商業,現行法律尚無明文限制4
22、公務員不宜在早晨上班前兼差送報4
23、公務員得否於公餘時間兼任民營廠礦工作4
24、公務人員業餘非職務性之研究說明,得申請專利。但不得設廠製售4
25、公務員得擔任高雄市獸醫師公會理監事5
26、公務人員不得兼售藥品5
27、公務員得否利用下班公餘時間兼任民間工廠、公司、飯店門禁職務5
28、公務人員得依法繼承公司股份。但如其為投機事業,或其所有股份總額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仍受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之限制5
29、公務員得否兼任公司法規定之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5
30、公務人員投資某一事業之股份超過百分之十,為法所不許5
31、公務員得否於公餘時間偶而在私人行號以按件計酬方式打工6
32、公務人員投資公司股份總額是否包含其未成年子女所投資之股份總額6
33、公務人員依法兼任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復以其董事身分,依公司法規定被選任為清算人,如無兼領報酬情形,得兼任之;惟於其本職工作有影響者,仍以不兼任為宜6
34、公務員得否充任新設銀行之發起人6
35、公務人員投資行為符合下列要件:(一)所投資之事業,非屬其服務機關所監督、(二)僅得投資作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及(三)投資之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當為法所不禁6
36、公務人員合乎左列條件,得擔任公司股東:(一)所投資之事業非屬其服務機關所監督。(二)僅投資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三)投資之股份總額未超過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7
37、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不受懲戒時,該管機關得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予以免職以外之處分7
38、公務人員不得兼任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7
39、公務人員是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禁止經營商業規定之判別原則8
40、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事業,公務人員以避免投資為宜8
41、違反服務法第13條規定,應優先適用同條第4項規定予以停職(行政院函)9
42、違反服務法第13條規定,應優先適用同條第4項規定予以停職(法務部函)9
以上編號共72號,未完,請參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