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籲請畜禽水產養殖業者應合法用藥 確保消費安全

  • 發布單位:農業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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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機關於今(104)年7至8月間抽驗市售畜禽水產品計82件,其中有8件不合格(午仔魚7件,烏骨雞1件),檢出藥物中,除孔雀綠(還原型孔雀綠為其代謝物)未核准使用外,其餘磺胺劑及三甲氧芐氨嘧啶皆為合法准用之動物用藥品。防檢局於接獲不合格通報後,即函請相關機關協助釐清來源畜禽水產養殖場,目前所有案件仍由衛生單位釐清來源養殖場中。

  防檢局除加強養殖場藥物殘留監測外,並持續向畜禽水產養殖業者加強宣導,應依核准藥品之標示正確使用及遵守停藥期等規定,避免造成藥物殘留,確保消費安全。

加強動物用藥監測及教育

  為有效監督畜禽飼養業者能合法、安全用藥,防檢局每年均成立計畫執行畜禽產品安全及畜牧場用藥品質監測等查驗工作,104年度1-8月已執行畜牧場之雞肉抽驗計622件,查有1件不合格案件處辦中。對於抽驗發現違禁藥者,均公布於防檢局網站。另針對歷年抽驗不合格之養殖場,防檢局已列為加強檢驗、監測名單。

  依據衛生機關檢驗報告顯示,部分不合格之檢體遭檢出微量還原型孔雀綠,可能係少數養殖業者的疏忽或錯誤的用藥觀念,亦可能是過去殘留在養殖池底土的物質,因天熱揮發導致魚隻驗出微量殘留;對此農委會漁業署表示,養殖業者可洽詢農委會水試所協助提供改善方式,在未放養前,對池塘底質應予以曝曬、使用石灰殺菌或輔助客土方式,以改善底質,降低污染物含量,或可於養水期間添加益生菌,確保水質穩定,維持良好養殖環境,避免後續養殖物再遭污染。另漁業署及防檢局表示,目前衛生機關尚未追查出來源養殖場,已要求地方主管機關依權責加強藥物殘留監測、宣導、稽查及輔導,並透由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動物用藥及養殖經營管理教育訓練,改善養殖環境,確保消費者食用安全。

業者應合法用藥避免違法受罰

  防檢局重申,核准之動物用藥皆訂有使用對象動物、用法用量及停藥期等規定,業者應遵照該藥品之核准範圍使用,以免不當殘留。倘查獲違反使用規定者,將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另亦不得使用來歷不明或未經核准之動物用藥品,違反者可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1年內再犯者更可處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並可公布違規業者資料,該局籲請畜禽水產業者應合法用藥並遵守停藥期之規定,避免違法受罰。有關漁業相關資訊,可洽漁業署副署長黃鴻燕,電話:02-23835899,手機:0920089165。
  
聯絡人:副局長 施泰華 電 話:02-234314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