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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次修正徵求麻竹筍加工廠商公告

  • 發布單位:企劃行銷科

內容


主旨:第二次修正「徵求108年度麻竹筍加工廠商」公告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108年8月6日農糧銷字第1081073491號函。
公告事項:
一、採購品項:雲林縣產麻竹筍。
二、採購目標量:3,000公噸。
三、採購加工期間:帶殼筍自108年7月5起至108年9月30日止。脫殼筍自108年7月26起至108年9月30日止。
四、加工用途及產製項目:筍干、筍絲、筍角、切片筍、真空包裝筍、桶筍或其他經審查認可之麻竹筍加工品。
五、加工廠商資格與審認:
(一)具合法工廠登記之食品製造業廠商。
(二)具合法農產品加工室(廠)且實際辦理加工業務之農民團體。
(三)農民團體委託符合上揭資格廠商代工生產。
(四)能出具加工實績證明之農民團體。(請填寫附件之證明書)
六、個別廠商申請採購量:最低20公噸(含)以上,並視實際需求核給最高採購量。
七、補助標準:
(一)加工廠商以帶殼筍每公斤8.5元(含)以上或去殼筍每公斤12元(含)以上之到廠價格,向農民採購麻竹筍者,由農糧署補助加工廠商集運加工處理費帶殼筍每公斤2.5元、去殼筍每公斤3元。
(二)最低採購量20公噸(含)以上始予補助。
(三)採購品項不得外流,拒不接受查核或有未經加工處理即流入市面之情事,立即取消資格及補助。
(四)不屬前揭公告採購期間進貨之原料、未專倉專區放置或未於規定加工期間加工產製之庫存原料,不予補助。
八、採購品項之規格、品質、包裝型式及集運方式,由供購雙方自行合意議定。
九、查核:
(一)由本府及農糧署各區分署派員組成查核小組。
(二)加工廠商辦理本措施之相關憑證須專案保存,另應備妥收購名冊(含進貨雙方簽收單據)、磅單、每日加工量、產製率、成品銷貨單據及庫存量等資料,俾供查核小組查核。
(三)原料及加工成品均需專倉專區放置,採購原料經查核數量無誤後,始得進行加工及銷售。
(四)本府於採購及加工期間得辦理不定期現場查核,加工廠商需無條件配合,拒不接受查核,取消資格及補助。
十、貨款支付:加工廠商於貨到15天內以現金、轉帳方式或開立即期支票支付供應農戶。
十一、補助款撥付:加工廠商確依公告事項完成採購加工,並經查核確認後,併收購加工相關表格資料、採購麻竹筍貨款支付憑證、收據等相關核銷資料,送本府申請補助款。
十二、廠商須自負盈虧,產製之加工品應自行銷售,本府不另補助或協助。
十三、申請書件由本府依申請先後順序隨到隨審並登錄,經農糧署通知達全國總採購目標量或本府預定採購量即截止受理,倘有啟動採購之必要時,以函文或傳真通知立即啟動。
十四、領取申請書:自公告日起至108年8月30日止,加工廠商可逕上本府網站下載申請書(如附件)使用。
十五、申請資料送達方式:108年8月30日前傳真並郵寄本府辦理(郵戳為憑),按申請先後順序核定辦理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