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林下經濟技術服務團」係依據「林下經濟經營使用審查作業要點」成立,據查上開要點其使用核准案件目前為「段木香菇或木耳」、「臺灣金線連」、「森林蜂產品」等品項,申請對象為林業用地,如附件參考資料。
擬辦:特於本府網站公告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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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函
受文者:雲林縣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發文字號:農授林務字第109160076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三(二) (109174D000254_1091600764_109D2001388-01.pdf)
主旨:茲成立「林下經濟技術服務團」,其分工及運作方式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林下經濟經營使用審查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2點第2項規定暨本會108年12月24日召開「林下經濟推動小組」第4次研商會議紀錄辦理。
二、按本要點第2點第2項、第8點第2項及第9點第1款等規定,本會得成立林下經濟技術服務團(以下簡稱本技術服務團),由本會林務局擔任召集人,邀集本會相關試驗改良場(所)擔任服務團成員,於審查機關抽查林下經濟經營使用核准案件時,提供該機關諮詢意見,並於林農經營林下經濟期間,提供技術輔導。
三、本技術服務團之分工職掌及運作方式,明定如下:
(一)分工及職掌:
1、林務局(召集人):對於林下經濟所涉政策面、相關配套措施(如林業永續多元輔導方案)及相關法規等,提供意見諮詢。
2、林業試驗所(副召集人):對於林下經濟既定品項,提供技術諮詢外,並針對新增林下經濟品項之建議,提供初審意見。
3、水土保持局:協助檢視林下經濟經營使用及施設相關必要經營設施,是否合於水土保持法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規定。
4、農糧署:協助說明蜂產品及其他農產品產銷輔導措施與有機農業促進法等通案制度。
5、農業試驗所、各區農業改良場及茶業改良場:針對林下經濟品項所涉相關技術細節,協助提供技術諮詢及輔導。
(二)運作方式:
1、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大學實驗林管理處或林務局各林區管理處等審查機關,得視業務及技術專長需求,洽本技術服務團之聯繫窗口(如附件)辦理。
2、本技術服務團之聯繫窗口,倘有職務異動情形,請該機關通知林務局即時更新資料,並授權林務局逕予通函各審查機關知悉。
正本: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桃園市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嘉義市政府、本會林務局各林區管理處、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副本:本會法規會、本會林務局、本會農糧署、本會水土保持局、本會林業試驗所、本會農業試驗所、本會桃園區農業改良場、本會苗栗區農業改良場、本會臺中區農業改良場、本會臺南區農業改良場、本會高雄區農業改良場、本會臺東區農業改良場、本會花蓮區農業改良場、本會茶業改良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