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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預告修正「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第三條、第四條

  • 發布單位:森林及保育科

內容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發文字號:農企字第1090012035A號

主旨:預告修正「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第三條、第四條。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七十五條。

三、「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第三條、第四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coa.gov.tw)。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企劃處。

(二)地址:臺北市南海路37號。

(三)電話:(02)2312-4081。

(四)傳真:(02)2314-6407。

(五)電子郵件:holdme@mail.coa.gov.tw。

主任委員 陳吉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