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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自中華民 國109年4月15日起至110年4月14日止利息免予計收,由行政院農業委會予以補貼

  • 發布單位:漁業科

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09年3月26日公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自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起至110年4月14日止利息免予計收,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予以補貼。

二、依公告內容農業天然災害借款人免申請,將由資訊系統自動調整,旨揭期間新撥貸案件,於110年4月15日恢復利率設定;除上開1年免息措施外,為紓解舊貸案件本金還款壓力,借款人得於免息期限內,向貸款經辦機構申請一年以內之展延者,由貸款經辦機構造冊併附專案農貸延期還款案件申請書及案件審核表,函送農委會備查,並副知全國農業金庫,免逐案申請,以簡化作業程序;其餘仍請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21條之1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