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人 :雲林縣政府 企劃行銷科 黃敬倫 05-5522548
109年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產業事業國際行銷-花卉及其種苗(全品項)海外市場拓銷獎勵工作計畫
一、 受理單位:切花(葉)類-台灣區花卉輸出業同業公會
國蘭-臺灣國蘭產銷發展協會
馬拉巴栗類園景觀葉盆栽-中華盆花發展協會
蘭科植物瓶苗與種苗-台灣蘭花產銷發展協會
二、 獎勵期間:自109年3月13日起至109年6月30日。
三、 獎勵對象:我國合法設立並具有進出口資格之外銷業者。
四、 獎勵品項:花卉及其種苗(全品項)-稅則號列第六章06##(0602.10.##、0602.20.##、0602.90.10,以及其他非花卉及其種苗之菇類、蔬菜、果樹苗等皆除外。)
五、 海外市場拓銷獎勵項目(如附表一):
(一) 空運模式-
1. 亞洲國家/地區:每公斤註130元。
2. 中東國家註2:每公斤45元。
3. 其餘國家(歐美、紐、澳):每公斤70元。
(二) 海運模式-
1. 亞洲國家/地區:每公斤8元。
2. 中東國家:每公斤8元。
3. 其餘國家(歐美、紐、澳):每公斤10元。
六、 申請期間:
(一) 於本(109)年6月30日前出口者,應於本年6月30日前送件申請,最遲應於獎勵實施日期屆滿後15日內提出申請。
(二) 超過前揭送件申請期限者,將不予核發獎勵。
七、 獎勵請領及核銷:請外銷業者檢附下列文件,向受理單位申請核發
(一)「109年度花卉及其種苗海外市場拓銷獎勵計畫」經費獎勵申請表(如附表二),填列出口日期、外銷地區、出口數量、材積重及補助金額等資料。
(二)海關出口報單影本(請註記「與正本相符」文字,並加蓋公司大小章;可遮蓋買方、單價、支數(數量)【出口日期自4/10起不得遮蓋】、金額(如發票總金額、運費、總離岸價格、離岸價格等)及推廣貿易服務費等5項商業機密)。
(三)航空公司(或船公司)開立之裝運提單影本(請註記「與正本相符」文字,並加蓋公司大小章;可遮蓋買方Consignee’s Name and Address、金額(如Total、Other Charges、Prepaid、Total Other Charges Due Carrier及Total Prepaid等)等2項商業機密)。
(四)「109年度花卉及其種苗海外拓銷之生產成本獎勵工作計畫」經費獎勵申報表註3(如附表三,出口日期自4/10起須併同申報),填列生產者姓名、生產地點、數量(支數)及品項名稱等資料;拒絕申報者,爰不予獎勵。
八、 依「本會主管計畫經費處理作業規定」規定,凡經發現成效不佳、未依核定計畫用途支用、虛(浮)報、或其他違反相關規定等情事,除應繳回該獎勵經費外,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申請產業暨單位停止獎勵及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註 1:花卉運輸係以「材積重」採計,空運模式直接使用 Chargeable Weight 欄位為材積重;切花 與國蘭海運模式則使用 Gross Weight 欄位×2=材積重;蘭花種苗與景觀苗木海運模式則直接 使用 Gross Weight 欄位=材積重。
註 2:中東國家包含阿拉伯聯合大公國、沙烏地阿拉伯、卡達、巴林、以色列、科威特等阿拉伯 半島國家。
註 3:生產者相關個資蒐集與申報,外銷業者應依個資法規定事先取得生產者之同意後,再予以 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