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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徵求109年度麻竹筍加工廠商」

  • 發布單位:企劃行銷科

內容


公告事項:
一、採購品項:雲林縣生產之帶殼麻竹筍。
二、採購目標量:6,000公噸。
三、採購期間:依本府通知啟動及停止。
四、加工期間:自109年7月8日起至109年9月30日止。
五、加工用途及產製項目:筍干、筍絲、筍角、切片筍、真空包裝筍、桶筍或其他經審查認可之麻竹筍加工品。
六、加工廠商資格與審認:
  (一)具合法工廠登記之食品製造業廠商。
  (二)具合法農產品加工室(廠)且實際辦理加工業務之農民團體。
  (三)農民團體委託符合上揭資格廠商代工生產。
  (四)能出具加工實績證明之農民團體。
  (五)參與108年度麻竹筍加工利用計畫之食品登錄業者。
七、個別廠商申請採購量:最低20公噸(含)以上,並視實際需求核給最高採購量。
八、補助標準:
  (一)加工廠商以帶殼筍每公斤8.5(含)以上之到廠價格,向農民採購麻竹筍者,由農糧署補助加工廠商集運加工處理費帶殼筍每公斤2.5元。
  (二)最低採購量20公噸(含)以上始予補助。
  (三)採購品項不得外流,拒不接受查核或有未經加工處理即流入市面之情事,立即取消資格及補助。
  (四)不屬前揭公告採購期間進貨之原料、未專倉專區放置或未於規定加工期間加工產製之庫存原料,不予補助。
九、採購品項之規格、品質、包裝型式及集運方式,由供購雙方自行合意議定。
十、查核:
  (一)由本府、協辦單位及農糧署各區分署派員組成查核小組。
  (二)加工廠商辦理本措施之相關憑證須專案保存,另應備妥農民名冊(含進貨雙方簽收單據)、每日加工量、產製率、成品銷貨憑證及庫存量等資料,俾供查核小組查核。
  (三)原料、半成品及加工成品均需專倉專區放置。
  (四)本府於採購及加工期間得辦理不定期現場查核,加工廠商需無條件配合,拒不接受查核,取消資格及補助。
十一、貨款支付:加工廠商於貨到15天內以現金、轉帳方式或開立即期支票支付供應農戶。
十二、補助款撥付:加工廠商確依公告事項完成採購加工,並經查核確認後,併採購麻竹筍收購單、相關清冊及領據或發票等,送協辦單位申請補助款。
十三、廠商須自負盈虧,產製之加工品應自行銷售,不另補助或協助。
十四、申請書件由本府依申請先後順序隨到隨審並登錄,經農糧署通知達全國總採購目標量(10,000公噸)或本府預定採購量(6,000公噸)即截止受理,倘有啟動採購之必要時,以函文或傳真通知立即啟動。
十五、領取申請書:自公告日起至109年9月30日止,加工廠商可逕上本府網站下載申請書(如附件)使用。
十六、申請資料送達方式:109年9月30日前傳真並寄本府辦理(郵戳為憑),按申請先後順序核定辦理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