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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公告徵求110年甘藍加工廠商

  • 發布單位:企劃行銷科

內容


公告事項:

一、採購品項:雲林縣產甘藍。

二、採購目標量:1000公噸

三、採購及加工期間:自110年2月17日起至110年3月31日止。

四、加工用途及產製項目:醃漬高麗菜(干)、截切或冷凍高麗菜、冷凍調理食品、蔬果汁飲品、乾燥或其他經審查認可之甘藍加工品。

五、供應單位:產地農民團體。

六、加工廠商資格與審認:

(一)具合法工廠登記之食品製造業廠商。

(二)具合法農產品加工室(廠)且實際辦理加工業務或能出具加工實績證明之農民團體。

(三)農民團體委託符合上揭資格廠商代工生產。

七、個別加工廠商申請採購量:最低10公噸(含),並視實際需求核給最高採購量。

八、品質及規格:供應單位應供應具商品價值之甘藍,結球尚緊密、成熟度尚好、色澤良好、無嚴重病蟲害及其他傷害且農藥殘留應符合衛福部「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個別加工廠商對於採購品項之品質及規格有特殊需求者,得由供購雙方自行合意議定,不受上揭品規限制。

九、補助標準:

(一)加工廠商以甘藍每公斤6元(含)以上之到廠價格,向供應單位採購甘藍者,由農糧署依供菜重量補助供應單位集運費以每公斤2元、補助加工廠商加工處理費每公斤2元。

(二)最低採購量10公噸(含)以上始予補助。

(三)採購品項不得外流,拒不接受查核或有未經加工處理即流入市面之情事,立即取消採購資格及相關補助。

(四)不屬前揭公告採購期間進貨之原料、未專倉專區放置或或未於規定加工期間加工產製之庫存原料,不予補助。

十、媒合及查核:

(一)由本府及農糧署各區分署派員組成小組,協助媒合及查核。

(二)供應單位及加工廠商辦理本措施之相關憑證須專案保存,另加工廠商應備妥每日加工量、產製率、成品銷貨憑證及庫存量等資料;加工成品須專區放置,俾供查核小組進行抽查。

(三)本府於採購及加工期間得辦理不定期現場查核,加工廠商需無條件配合,拒不接受查核,取消資格及補助。

十一、貨款支付:加工廠商於貨到15天內以轉帳方式或開立即期支票支付貨款。

十二、補助款撥付:加工廠商確依公告事項完成採購加工,並經查核確認後,併供貨及進貨憑證,送本府申請補助款。

十三、加工廠商須自負盈虧,產製之加工品應自行銷售,本府及農糧署不另補助或協助。

十四、申請書件由本府依申請先後順序隨到隨審並登錄,經農糧署所轄分署通知達採購目標量(1500公噸)或本府預定採購量(1000公噸)即截止受理,倘有啟動採購之必要時,以函文或傳真通知立即啟動。

十五、領取申請書:自公告日起至110年3月15日止,加工廠商可逕上本府網站下載申請書(如附件)使用。

十六、申請資料送達方式:110年3月15日前傳真並寄本府辦理(郵戳為憑),按申請先後順序核定辦理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