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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徵求110年文旦加工廠商

  • 發布單位:企劃行銷科

內容


公告事項:

一、由本府辦理公告徵求加工廠商。

二、採購品項:雲林地區文旦柚。

三、採購及加工期間:110年9月2日起至110年10月31日止。

四、採購目標量: 300公噸。

五、加工用途及產製項目:文旦柚果乾、果泥、果餡、果醬、果汁、蜜餞、冰品、酒品、醋、精油或其他經審查認可之文旦柚加工品。

六、供應單位:產地農民團體。

七、加工廠商資格與審認:

(一)具合法工廠登記之食品製造業廠商。

(二)具合法農產品加工室(廠)且實際辦理加工業務或能出具加工實績證明之農民團體。

(三)農民團體委託符合上揭資格廠商代工生產。

八、個別加工廠商申請採購量:最低10公噸(含),最高300公噸。

九、文旦柚品質及規格原則:供應單位應供應農藥檢驗合格且具商品價值之文旦柚,果品規格依供購雙方合意規格。

十、補助標準:

(一)加工廠商以每公斤12元(含)以上,向產地供應單位採購文旦柚者,農糧署依供果重量每公斤補助供應單位集運費2元及加工處理費每公斤8元(含剝皮處理費每公斤3元及加工廠加工處理費每公斤5元)。最低採購量10公噸(含)以上始予補助。

(二)加工廠商採購品項不得外流,拒不接受查核或有未經加工處理即流入市面之情事,立即取消採購資格及相關補助。

(三)不屬前揭公告採購期間進貨之原料或未於規定加工期間加工產製之庫存原料,不予補助。

十一、媒合及查核:

(一)由本府及農糧署中區分署組成小組,協助媒合及查核。

(二)加工廠商辦理本措施之相關憑證須專案保存,並應備妥每日加工量、產製率、成品銷貨憑證及庫存量等資料;另加工成品須專區放置,以利查核小組進行抽查。

十二、貨款支付:加工廠商於貨到15天內以轉帳方式或開立即期支票支付果款。

十三、補助款撥付:由供應單位及加工廠商確依公告事項完成供購後,併供貨及進貨憑證,送縣政府辦理核撥作業。

十四、加工廠商須自負盈虧,產製之加工品應自行銷售,不另補助或協助。

十五、申請書件由本府依申請先後順序隨到隨審並登錄,經本府通知達總採購目標量300公噸即截止受理,倘有啟動採購之必要時,以函文或傳真通知立即啟動。

十六、領取申請書:加工廠商可逕上縣政府網站下載申請書使用。

十七、申請資料送達方式:於110年10月31日前傳真並寄達本府辦理(郵戳為憑,按申請先後順序核定辦理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