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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0年11月19日修正發布「林下經濟經營使用審查作業要點」公告周知

  • 發布單位:森林及保育科

內容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書函

受文者:雲林縣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發文字號:農林務字第1101618973A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發布令pdf檔、發布令稿odf檔、「林下經濟經營使用審查作業要點」規定odf檔、提要表odf檔、附表(件)pdf檔 (110174D002777_1101618973A_110D2020550-01.pdf、110174D002777_1101618973A_110D2020553-01.pdf、110174D002777_1101618973A_110D2020551-01.odt、110174D002777_1101618973A_110D2020552-01.odt、110174D002777_1101618973A_110D2020554-03.odt)

主旨:「林下經濟經營使用審查作業要點」,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以農林務字第1101618973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令稿及行政規則規定各1份,請查照。

說明:併附法規及行政規則刊登行政院公報資料提要表1份。

正本: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請刊登公報)、本會農糧署、本會水土保持局、本會林業試驗所、本會農業試驗所、本會茶業改良場、本會桃園區農業改良場、本會苗栗區農業改良場、本會臺中區農業改良場、本會臺南區農業改良場、本會高雄區農業改良場、本會花蓮區農業改良場、本會臺東區農業改良場、本會林務局、各縣市政府(含各直轄市及金門、連江兩縣)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本會法規會(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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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補充說明:

一、林下經濟對象:林業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土地使用人(具有所有權或合法使用權者)。

二、林下經濟森林副產物經營使用核准項目:原有1.段木香菇與木耳 2.臺灣金線連 3.森林蜂產品,此次增列4.臺灣山茶。

三、受理及審查機關:
 (一) 原住民保留地、私有地及公有租地,由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審查。
 (二) 大學實驗林租地,由大學實驗林管理處受理及審查。
 (三)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之國有林租地,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林區管理處受理及審查。

四、臺灣山茶目前核准栽植地區及來源:中部地區為眉原山品系、南部地區為六龜品系、東部地區為永康品系。

五、審查機關駁回申請說明:
 (一) 不符合第二點第一項規定。
 (二) 有山坡地超限利用情事。
 (三) 申請經營森林蜂產品,其申請場域無法符合林下經濟技術規範設置養蜂場注意事項之規定。
 (四) 申請栽植之臺灣山茶,其栽植地點及苗木來源非為原生育地區或培育面積超過二公頃。
 (五) 有其他違反法令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