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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徵求111年度番石榴加工廠商

  • 發布單位:企劃行銷科

內容


公告事項:

一、採購品項:雲林縣產之國產番石榴。

二、採購目標量:100公噸。

三、採購及加工期間:自111年3月21日起至111年7月31日止。

四、加工用途及產製項目:果乾、果汁、脆片、蜜餞、冰品或其他經審查認可之番石榴加工品。

五、供應單位:產地之農民團體。

六、加工廠商資格與審認:

    (一)具合法工廠登記之食品製造業廠商。

    (二)具合法農產品加工室(廠)且實際辦理加工業務或能出具加工實績證明之農民團體。

    (三)取得建物使用執照之合法農產品加工室,且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審認具加工實績及效益者。

    (四)取得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證之業者。

    (五)農民團體委託符合上揭資格廠商代工生產。

七、個別廠商申請採購量:最低20公噸(含) ,廠商倘有增加採購數量需求,且實際執行率已達首次登記量70%以

       上者,得再向本府提出申請。

八、品質及規格:

    (一)品質:供應單位供應具商品價值之番石榴成熟尚適度、果形尚完整、色澤良好、外表清潔,無嚴重病蟲害

                    及其他傷害,且農藥殘留應符合衛福部「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 。

    (二)規格:單粒重達180公克以上。

    (三)個別加工廠商對於採購品項之品質及規格有特殊需求者,得由供購雙方自行合意議定,不受上揭品規限

          制。

九、補助標準:

    (一)由農糧署依供果重量每公斤補助供應單位集運費3元、加工廠商加工處理費每公斤2元。

    (二)倘供應及加工作業為同一單位,補助款僅得擇一領取。

    (三)最低採購量20公噸(含)以上始予補助。

    (四)採購品項不得外流,拒不接受查核或有未經加工處理即流入市面之情事,立即取消資格及補助。

    (五)不屬前揭公告採購期間進貨之原料、未專倉專區放置或未於規定加工期間加工產製之庫存原料,不予補

          助。

十、媒合及查核:

    (一)由本府及農糧署各區分署組成查核小組,協助媒合及查核。

    (二)供應單位及加工廠商辦理本措施之相關憑證須專案保存,另加工廠商應備妥每日加工量、產製率、成品銷

         貨憑證及庫存量等資料,加工半成品及成品均需專區放置,俾供查核小組查核。

    (三)本府於採購及加工期間得辦理不定期現場查核,加工廠商需無條件配合,拒不接受查核,取消資格及補

          助。

十一、貨款支付:加工廠商於貨到15天內以轉帳方式或開立即期支票支付供應農戶。

十二、補助款撥付:加工廠商確依公告事項完成採購加工,並經查核確認後,併供貨及進貨憑證,送本府申請補

                               助款。

十三、廠商須自負盈虧,產製之加工品應自行銷售,本府不另補助或協助。

十四、申請書件由本府依申請先後順序隨到隨審並登錄,達本府預定採購量100公噸即截止受理,倘有啟動採購之

          必要時,以函文或傳真通知立即啟動。

十五、領取申請書:自公告日起至111年7月31日止,加工廠商可逕上本府網站下載申請書(如附件)使用。

十六、申請資料送達方式:111年7月31日前傳真並寄本府辦理(郵戳為憑),按申請先後順序核定辦理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