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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縣轄內漁港及泊地暫停辦理本縣籍以外漁船(筏)新設籍、轉籍、汰建權轉入及寄港業務為期二年,以維護漁港及泊地停泊秩序及安全

  • 發布單位:漁業科

內容


主旨:檢送「公告本縣轄內漁港及泊地暫停辦理本縣籍以外漁船(筏)新設籍、轉籍、汰建權轉入及寄港業務為期二年,以維護漁港及泊地停泊秩序及安全」公告乙份,請協助宣導周知。
說明:
一、依據漁港法第15條第2項及第19條第1項第12款規定辦理。
二、本縣自111年5月15日起至113年5月14日止,為期二年暫停辦理本縣籍以外漁船(筏)新設籍、轉籍、汰建權轉入及寄港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