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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修正「契作短期經濟林作業規範」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發布單位:森林及保育科

內容


契作短期經濟林作業規範部分規定修正總說明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於一百零二年一月四日訂定發布「契作短期經濟林作業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歷經七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為一百零九年六月四日。

為配合行政院核定農業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一百十一年至一百十四年中程計畫「綠色環境給付計畫」及一百十一年七月十三日修正「綠色環境給付計畫執行作業規範」規定,修正本規範之適用計畫名稱、辦理方式、措施內容及契作單位身分別。另為配合文化部及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推動漆藝品產業並鼓勵民眾參與漆樹復育工作,將新增安南漆為短期經濟林造林補助樹種,將有助達成計畫目標。爰擬具本規範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現行「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名稱業修正為「綠色環境給付計畫」且包含其接續計畫,爰配合修正計畫名稱、相關辦理方式及措施,以延續行政院農業政策。(修正規定第二點、第六點)

二、配合「綠色環境給付計畫」各契作作物規範之契作標準一致性,修正契作單位身分類別。(修正規定第四點)

三、新增「安南漆」之樹種並規範相關措施內容。(修正規定第七點、第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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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作短期經濟林作業規範

1.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101174341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4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1020741880 號令修正發布第1、2、4、7、9、10點規定
3.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1031740224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規定
4.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1031740931號令修正發布第 3 點規定
5.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1031742458號令修正發布第 3、9 點規定
6.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1051740680號令修正發布第10 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7.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1061741169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4 點;並自即日生效
8.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1091615209A號令修正發布第4、6、9、10、13、14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9.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林務字第1111623165號令修正發布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活化農地,提高國內木材自給率,降低依賴進口木材,促進菇蕈、林產利用相關產業發展,推行短期經濟林造林,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適用農地:符合「綠色環境給付計畫」及其接續計畫基期年認定基準且經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作為短期經濟林造林推廣區之農地。但曾經受重金屬污染之農地,不得契作菇蕈類用短期經濟林。

三、最小面積:於山坡地範圍之土地,最小面積為零點一公頃以上;於山坡地以外範圍之土地,最小面積為零點三公頃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在此限:                                                                                                                                                                                                                                                             
(一)與經核准造林有案之造林地相毗鄰,且面積合計達本規範所定最小面積以上。
(二)兩筆土地間隔有公共交通道路或溝渠,且面積合計達本規範所定最小面積以上。
    前項土地為數宗者,應相毗連。
  第一項土地一部位於山坡地範圍,一部位於山坡地以外範圍者,其最小面積應達零點一公頃以上。

四、申請人資格條件:
(一)申請人種植林木應與契作單位簽訂契作契約書。
(二)前款契作單位包括菇蕈、林產利用等相關產業之團體、法人、合作社(場)、農會及產銷班。

五、造林期間:不得低於六年。但經契作農民與契作單位認為有延長造林期限之必要者,得延長四年。

六、辦理方式:
(一)依「綠色環境給付計畫」及其接續計畫規定之申報時間、方式及地點辦理。
(二)申請人檢具下列資料,向任一鄉(鎮、市、區)公所(以下簡稱公所)、農會,或其聯合申報地點申請:
1.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或可證明申請人身分文件正本(得留存影印備查,正本審查後發還)。申請人申報配偶或直系二親等以內之親屬所有土地,無法由所附文件辨別親屬關係時,應另檢附其他可供辨別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如親屬之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2.土地所有權狀或最近三個月內之土地登記謄本謄本(直轄市、縣(市)地政主管機關能提供轄內鄉鎮公所進行網路查詢者,及「糧政跨區即時申辦服務作業平台」與地政資料碰檔註記相符時,得免予檢附)。
3.申請人申報非本人、配偶或直系二親等以內之親屬所有土地,應檢具契約書或土地使用同意書等證明文件。
4.與契作單位簽訂之契作契約書。
5.短期經濟林苗木申請單(格式一)。
(三)大專業農檢具符合「小地主大專業農」短期經濟林認定資格之證明文件、農地租賃契約書、契作契約書及短期經濟林苗木申請單,依本會農糧署推動「小地主大專業農」政策程序提出申請。

七、苗木種類及栽植基準:
(一)樹種:相思樹、楓香、杜英、油桐、桉樹、安南漆。
(二)株數:
1.相思樹、楓香、杜英、油桐:每公頃栽植二千五百株,以行距二公尺、株距二公尺為原則。
2.桉樹:每公頃栽植二千株,以行距二點五公尺、株距二公尺為原則。
3.安南漆:每公頃栽植一千株,以行距三公尺、株距三公尺為原則。
(三)與鄰近作物生產區之鄰接地帶應保留三公尺之緩衝帶。

八、各地區建議之造林季節:
(一)北部(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新竹縣(市)、苗栗縣):一月至三月。
(二)中部(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一月至六月。
(三)南部(嘉義縣(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五月至七月。
(四)東部(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十一月至翌年三月。

九、苗木配撥:
(一)農地所在地公所審核後,彙整短期經濟林苗木申請具領清冊(格式二)於造林季節前(北部一月底前、中部二月底前、南部三月底前、東部九月底前)送達直轄市、縣(市)政府,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函請本會林務局統一配撥苗木予直轄市、縣(市)政府後,再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配合造林季節通知申請人限期領取苗木。
(二)申請人接到苗木配撥通知後,應於限期內提領,並迅即全數栽植。未於限期內提領苗木者,視為放棄。
(三)依短期經濟林契作契約書配撥苗木,各樹種之配撥數量須視當年度苗木培育情形提供。
(四)同一造林地每一契作造林期間申請免費苗木,以一次為原則。但造林第一年至第三年因病、蟲害、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者,得申請補植苗木。
(五)契作桉樹期滿,林木砍伐後,第二次及第三次續訂契作桉樹時,因桉樹可自行萌蘗,得申請補足苗木至每公頃二千株。

十、契作契約書存續中,由公所依下列規定執行檢測:
(一)栽植樹種及株數符合規定基準(視地形調整,相思樹、楓香、杜英、油桐以行距二公尺、株距二公尺為原則;桉樹以行距二點五公尺、株距二公尺為原則;安南漆以行距三公尺、株距三公尺為原則),並平均分布正常生長於土地。
(二)每公頃林木成活株數需達百分之五十(相思樹、楓香、杜英、油桐:一千二百五十株;桉樹:一千株;安南漆:五百株)以上。
(三)造林地內無其他設施。
    前項經檢測合格,核發下列補貼:
(一)轉契作補貼:申請人每期作每公頃新臺幣(以下同)三萬元,大專業農每期作每公頃四萬元。
(二)進口替代造林補貼:申請人及大專業農每期作每公頃均為一萬五千元。
(三)農業環境基本給付:經本會農糧署公告符合給付區位之申請人及大專業農每期作每公頃均為五千元。
    前項屬二個期作者,申請人每年每公頃核發轉契作補貼六萬元,進口替代造林補貼三萬元,農業環境基本給付一萬元,合計十萬元;大專業農每年每公頃核發轉契作補貼八萬元,進口替代造林補貼三萬元,農業環境基本給付一萬元,合計十二萬元。屬一個期作者,申請人每年每公頃核發轉契作補貼三萬元,進口替代造林補貼三萬元,農業環境基本給付一萬元,合計七萬元;大專業農每年每公頃核發轉契作補貼四萬元,進口替代造林補貼三萬元,農業環境基本給付一萬元,合計八萬元。造林面積不足一公頃者,按面積比例發給。

十一、檢測不合格者,當期作不予核發轉契作補貼及進口替代造林補貼。

十二、造林期限未滿六年自動放棄停止造林者,應向公所提出註銷造林,且自申請造林之日起算六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契作短期經濟林造林補貼。但因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成活率不足者,不受六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之限制。

十三、申請人或大專業農與契作單位須自行處理收穫與交易事宜,契作生產之林木全數由契作單位依契約收購使用,不得要求政府機關協助處理。

十四、契作申請人發生異動時,應儘速完成契作契約書變更程序,異動後之申請人及契作單位應主動通知原受理申報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