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事項: 一、訂定機關:屏東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漁港法第5條第2項規定。 三、本案如附件。 四、對於本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預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屏東縣海洋及漁業事務管理所。 (二)地址:屏東市自由路527號。 (三)電話:08-7320415*7214。 (四)傳真:08-7666356。 (五)電子郵件:e0045@oa.pthg.gov.tw。
訂定事項:
一、訂定機關:屏東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漁港法第5條第2項規定。
三、本案如附件。
四、對於本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預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屏東縣海洋及漁業事務管理所。
(二)地址:屏東市自由路527號。
(三)電話:08-7320415*7214。
(四)傳真:08-7666356。
(五)電子郵件:e0045@oa.pth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