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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公告 海口漁港港區堆置漁網、雜物移除

  • 發布單位:漁業科

內容


主旨:為維護海口漁港港區環境清潔,請將堆置於港區內網具、雜物於111年11月7日前儘速清除,屆時未清除者將視同廢棄物逕予清除,移除費用向行為人或所有人求償。

 

依據:漁港法第17條。

 

公告事項:

一、查海口漁港堆置網具、雜物,影響港區觀瞻,為維護漁港港區內公共安全及設施使用效能,請行為人或所有人於旨揭期限前自行移除。

二、屆時未移除者,將視同廢棄物逕予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