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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告 清除東澳漁港內無主船筏(如附件)事宜

  • 發布單位:漁業科

內容


主旨:公告清除東澳漁港內無主船筏(如附件)事宜。

 

依據:漁港法第17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東澳漁港內無主船筏因危害漁港漁船作業及港區環境整潔,請其所有人自公告日起30天內完成清除,屆期未辦理者,視同廢棄物逕予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