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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2年1月16日修正發布「林下經濟經營使用審查作業要點」公告周知

  • 發布單位:森林及保育科

內容


※本作業要點農委會修正增加使用審查項目,本府補充說明:

一、林下經濟對象:林業用地、國土保安用地之使用人具有所有權或合法使用權者。

二、林下經濟森林副產物經營使用核准項目:原有 1.段木香菇與木耳、2.臺灣金線連、3.森林蜂產品、4.臺灣山茶,此次增加 5.馬藍、6.天仙果。

三、受理及審查機關:
 (一) 原住民保留地、私有地及公有租地,由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審查。
 (二) 大學實驗林租地,由大學實驗林管理處受理及審查。
 (三)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之國有林租地,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林區管理處受理及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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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書函

受文者:雲林縣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發文字號:農授林務字第1111740675A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發布令pdf檔、發布令稿odf檔、「林下經濟經營使用審查作業要點」規定odf檔、提要表odf檔、附表(件)pdf檔 (112174D000125_1111740675A_112D2000954-02.odt、112174D000125_1111740675A_112D2000955-01.odt、112174D000125_1111740675A_112D2000956-02.odt、112174D000125_1111740675A_112D2000957-01.pdf、112174D000125_1111740675A_112D2000958-01.pdf)

主旨:「林下經濟經營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五點、第二點附表、第四點附件一、附件二、附件四、附件五、附件六及第五點附件七,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以農授林務字第1111740675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令稿及行政規則規定各1份,請查照。

說明:併附法規及行政規則刊登行政院公報資料提要表1份。

正本: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請刊登公報)、本會農糧署、本會水土保持局、本會林業試驗所、本會農業試驗所、本會茶業改良場、本會桃園區農業改良場、本會苗栗區農業改良場、本會臺中區農業改良場、本會臺南區農業改良場、本會高雄區農業改良場、本會花蓮區農業改良場、本會臺東區農業改良場、本會林務局、各縣市政府(含各直轄市及金門、連江兩縣)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本會法規會(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