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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公布將「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名稱修正為「氣候變遷因應法」並修正條文 敬請周知

  • 發布單位:森林及保育科

內容


雲林縣政府 函

受文者:本府農業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府計綜二字第112051000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環署氣字第1121018900 號函、公布令影本(含法律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 (112YK00948_1_22135254009.pdf、112YK00948_2_22135254009.pdf、112YK00948_3_22135254009.pdf)

主旨:「氣候變遷因應法」業奉總統112年2月15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10681號令公布,檢送公布令影本(含法律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1份,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簡稱環保署)112年2月15日環署氣字第1121018900號函辦理。

二、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自104年7月1日公布施行,因全球氣候變遷情勢嚴峻,國際產業供應鏈對減碳要求持續增加,鑑於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現行條文著重於溫室氣體減量管理制度之建構,為與國際接軌及兼顧永續發展需求,因此予以檢討修正。修正條文經立法院112年1月1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並奉總統於112年2月15日公布施行,自112年2月17日生效。本次修正重點主要為納入2050年淨零排放目標、確立部會權責、增列公正轉型、強化排放管制及誘因機制促進減量、徵收碳費專款專用、增訂氣候變遷調適專章、納入碳足跡及產品標示管理機制,並強化資訊公開及公眾參與機制等。

三、為配合旨揭修正條文,環保署後續將增(修)訂氣候變遷因應法相關子法,俾利地方主管機關執行及業者遵循,並召開說明會,以廣為周知。

正本:本府各單位(本府計畫處除外)、本府所屬一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副本:本府計畫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