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預告修正「臺中市五甲漁港漁港計畫」。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臺中市政府農業局。 二、修正依據:漁港法第6條第2項。 三、因應臺中市五甲漁港漁筏維修需求,擬規劃於漁港區北側空地設置漁筏維修區,爰修正「臺中市五甲漁港漁港計畫」(草案如附件)。 四、對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臺中市海岸資源漁業發展所。 (二)地址:臺中市清水區北堤路3號。 (三)電話:04-26566494轉206。 (四)傳真:04-25651777。 (五)電子郵件:shang831@taichung.gov.tw。
主旨:預告修正「臺中市五甲漁港漁港計畫」。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臺中市政府農業局。
二、修正依據:漁港法第6條第2項。
三、因應臺中市五甲漁港漁筏維修需求,擬規劃於漁港區北側空地設置漁筏維修區,爰修正「臺中市五甲漁港漁港計畫」(草案如附件)。
四、對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臺中市海岸資源漁業發展所。
(二)地址:臺中市清水區北堤路3號。
(三)電話:04-26566494轉206。
(四)傳真:04-25651777。
(五)電子郵件:shang831@taichun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