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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公告 訂定「小琉球漁港漁港區域內禁止出租業者停放機車」,並自公告日起生效

  • 發布單位:漁業科

內容


主旨:訂定「小琉球漁港漁港區域內禁止出租業者停放機車」,並自公告日起生效。

 

依據:漁港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及第19條第1項第12款。

 

公告事項:

一、為維護小琉球漁港環境衛生及安全,小琉球漁港港區範圍禁止出租業者任意停放機車。

二、違者依漁港法第21條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