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訂定「小琉球漁港漁港區域內禁止出租業者停放機車」,並自公告日起生效。 依據:漁港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及第19條第1項第12款。 公告事項: 一、為維護小琉球漁港環境衛生及安全,小琉球漁港港區範圍禁止出租業者任意停放機車。 二、違者依漁港法第21條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主旨:訂定「小琉球漁港漁港區域內禁止出租業者停放機車」,並自公告日起生效。
依據:漁港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及第19條第1項第12款。
公告事項:
一、為維護小琉球漁港環境衛生及安全,小琉球漁港港區範圍禁止出租業者任意停放機車。
二、違者依漁港法第21條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