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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政府公告 本縣轄內漁港及泊地暫停辦理本縣籍以外漁船(筏)新設籍、轉籍、汰建權轉入及寄港業務為期二年,以維護漁港及泊地秩序及安全

  • 發布單位:漁業科

內容


主旨:公告本縣轄內漁港及泊地暫停辦理本縣籍以外漁船(筏)新設籍、轉籍、汰建權轉入及寄港業務為期二年,以維護漁港及泊地秩序及安全。

 

依據:漁港法第15條第2項及第19條第1項第12款。

 

公告事項:

一、公告範圍:嘉義縣轄內漁港及泊地。

二、公告期限及內容:自112年4月16日起至114年4月15日止,為期二年,暫停辦理本縣籍以外漁船(筏)新設籍、轉籍、汰建權轉入及寄港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