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羅厝漁港因工程需要,自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起至114年10月31日止,除本縣籍漁船外,限制其他船舶入港停泊,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漁港法第15條第2項、第16條。
公告事項:
一、為維護羅厝漁港航行安全與停泊秩序,於公告期間,限制其他非設籍本縣漁船外之船舶入港停泊,其限制條件如下:
(一)除曾於111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泊於羅厝漁港,且依規定繳交泊港費之本縣籍船舶,並經本府核准外,禁止其他船舶入港停泊。但緊急避難或公務用途之船舶,不在此限。
(二)已停泊之船舶,應配合羅厝漁港多功能改善工程之施作,依本府之調度,於112年6月1日前移泊。
二、違反本次公告事項者,依漁港法第22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