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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徵求112年度番石榴加工廠商

  • 發布單位:企劃行銷科

內容


一、採購品項:雲林縣產之國產番石榴。

二、採購目標量:50公噸。

三、採購及加工期間:自112年7月13日起至112年8月31日止。

四、加工用途及產製項目:果乾、果汁、脆片、蜜餞、冰品或其 他經審查認可之番石榴加工品。

五、供應單位:產地之農民團體。

六、加工廠商資格與審認:(一)依工廠管理輔導法取得工廠登記之食品製造業廠商。(二)取得建物使用執照之合法農產品加工室,且經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審認具加工實績及效益者。(三)取得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證之業者。(四)具酒製造業許可執照之酒廠或酒莊。(五)農民團體委託符合上揭資格廠商代工生產。

七、個別廠商申請採購量:最低20公噸(含)以上,廠商倘有增加 採購數量需求,且實際執行率已達首次登記量70%以上者,得 向本府提出申請,轉呈農糧署中區分署同意後辦理。

八、品質及規格: (一)品質:供應單位供應具商品價值之番石榴,成熟尚適度、 果形尚完整、色澤良好、外表清潔,無嚴重病蟲害及其他 傷害,且農藥殘留應符合衛福部「農藥殘留容許量標 準」。 (二)規格:單粒重達180公克以上。 (三)個別加工廠商對於採購品項之品質及規格有特殊需求者, 得由供購雙方自行合意議定,不受上揭品規限制。

九、補助標準: (一)由加工廠商以每公斤10元(含)以上收購番石榴,由農糧署 依供果重量每公斤補助供應單位集運費3元/公斤及加工廠 商加工處理費2元/公斤。  (二)倘供應單位及加工廠商為同一單位,補助款僅得擇一領 取。 (三)最低採購量20公噸(含)以上始予補助。 (四)採購品項不得外流,拒不接受查核或有未經加工處理即流 入市面之情事,立即取消資格及補助。 (五)不屬前揭公告採購期間進貨之原料、未專倉專區放置或未 於規定加工期間加工產製之庫存原料,不予補助。

十、媒合及查核: (一)由本府及農糧署各區分署組成查核小組,協助媒合及查 核。 (二)供應單位及加工廠商辦理本措施之相關憑證須專案保存, 另加工廠商應備妥每日加工量、產製率、成品銷貨憑證及 庫存量等資料,加工成品均需專區放置,俾供查核小組查 核。 (三)本府於採購及加工期間得辦理不定期現場查核,加工廠商 需無條件配合,拒不接受查核,取消資格及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