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一、 採購品項:雲林縣產之鳳梨。
二、採購目標量:1700公噸。
三、採購及加工期間:自111年4月1日起至111年8月31日止。
四、加工用途及產製項目:鳳梨果乾、果泥、果餡、果汁、蜜餞、冰品、製酒或其他經審查認可之鳳梨加工品。
五、供應單位:產地之農民團體。
六、加工廠商資格與審認:
(一)具合法工廠登記之食品製造業廠商。
(二)取得建物使用執照之合法農產品加工室,且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審認具加工實績及效益者。
(三)取得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證之業者。
(四)具酒製造業許可執照之酒廠或酒莊。
(五)農民團體委託符合上揭資格廠商代工生產。
七、個別廠商申請採購量:最低20公噸(含)以上,廠商倘有增加採購數量需求,且實際執行率已達首次登記量
70%以上者,得向本府提出申請,轉呈農糧署中區分署同意後辦理。
八、品質及規格:
(一)品質:供應單位供應具商品價值之鳳梨,成熟適度、 果形完整、無溢汁、無嚴重病蟲害、非肉聲果,且農
藥殘留應符合衛福部「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 。
(二)規格:單粒重達900公克以上。
(三)個別加工廠商對於採購品項之品質及規格有特殊需求者,得由供購雙方自行合意議定,不受上揭品規限
制。
九、補助標準:
(一)由農糧署依供果重量每公斤補助供應單位集運費2元/公斤及加工廠商加工處理費3元/公斤。
(二)倘供應單位及加工廠商為同一單位,補助款僅得擇一領取。
(三)最低採購量20公噸(含)以上始予補助。
(四)採購品項不得外流,拒不接受查核或有未經加工處理即流入市面之情事,立即取消資格及補助。
(五)不屬前揭公告採購期間進貨之原料、未專倉專區放置或未於規定加工期間加工產製之庫存原料,不予補
助。
十、媒合及查核:
(一)由本府及農糧署各區分署組成查核小組,協助媒合及查核。
(二)供應單位及加工廠商辦理本措施之相關憑證須專案保存,另加工廠商應備妥每日加工量、產製率、成品銷
貨憑證及庫存量等資料,加工成品均需專區放置,俾供查核小組查核。
(三)本府於採購及加工期間得辦理不定期現場查核,加工廠商需無條件配合,拒不接受查核,取消資格及補
助。
十一、貨款支付:加工廠商於貨到15天內以轉帳方式或開立即期支票支付供應農戶。
十二、補助款撥付:加工廠商確依公告事項完成採購加工,並經查核確認後,併供貨及進貨憑證,送本府申請補
助款。
十三、廠商須自負盈虧,產製之加工品應自行銷售,本府不另補助或協助。
十四、申請書件由本府依申請先後順序隨到隨審並登錄,經達本府預定採購量(1700公噸)即截止受理,倘有啟動採
購之必要時,以函文或傳真通知立即啟動。
十五、領取申請書:自公告日起至111年8月31日止,加工廠商可逕上本府網站下載申請書(如附件)使用。
十六、申請資料送達方式:111年8月15日前傳真並寄本府辦理(郵戳為憑),按申請先後順序核定辦理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