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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徵求111年香蕉加工廠商

  • 發布單位:企劃行銷科

內容


公告徵求111年香蕉加工廠商

一、收購品項:雲林縣產之香蕉。
二、收購目標量:50公噸。
三、收購及加工期間:由農糧署各區分署視轄區產銷情形於辦理期限內機動啟動。
四、加工用途及產製項目:香蕉澱粉、果乾、果泥、果餡、果汁、脆片、蜜餞、冰品、酒品、醋或其他經審查認可之香蕉加工品。
五、供應單位:產地之農民團體。
六、加工廠商資格與審認:
 (一)依工廠管理輔導法取得工廠登記之食品製造業廠商。
 (二)取得建物使用執照之合法農產品加工室,且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審認具加工實績及效益者。
 (三)取得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證之業者。
 (四)具酒製造業許可執照之酒廠或酒莊。
 (五)農民團體委託符合上揭資格廠商代工生產。
七、個別加工廠商申請收購量:最低10公噸(含)以上,廠商倘有增加收購數量需求,且實際執行率已達首次登記量70%以上者,得向本府提出申請,轉呈農糧署所轄分署同意後辦理。
八、品質及規格:
 (一)品質:供應單位供應具商品價值之香蕉,成熟尚適度、果形尚完整,無嚴重病蟲害及其他傷害,且果品農藥殘留應符合衛福部「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 。
 (二)每把果重 2 公斤以上。
 (三)個別加工廠商對於採購品項之品質及規格有特殊需求者,得由供購雙方自行合意議定,不受上揭品規限制。
九、補助標準:
 (一)由農糧署依供果重量每公斤補助供應單位集運費2元及加工廠商加工處理費2元。
 (二)倘供應單位及加工廠商為同一單位,補助款僅得擇一領取。
 (三)最低收購量10公噸(含)以上始予補助。
 (四)收購品項不得外流,拒不接受查核或有未經加工處理即流入市面之情事,立即取消資格及補助。
 (五)不屬前揭公告收購期間進貨之原料、未專倉專區放置或未於規定加工期間加工產製之庫存原料,不予補助。
十、媒合及查核:
 (一)由本府及農糧署各區分署組成查核小組,協助媒合及查核。
 (二)供應單位及加工廠商辦理本措施之相關憑證須專案保存,另加工廠商應備妥每日加工量、產製率、成品銷貨憑證及庫存量等資料,加工成品均須專區放置,俾供查核小組進行抽查。
 (三)本府於收購及加工期間得辦理不定期現場查核,加工廠商需無條件配合,拒不接受查核,取消資格及補助。
十一、貨款支付:加工廠商於貨到15天內以轉帳方式或開立即期支票支付供應農戶。
十二、補助款撥付:加工廠商確依公告事項完成收購加工,並經查核確認後,併供貨及進貨憑證,送本府申請補助款。
十三、加工廠商須自負盈虧,產製之加工品應自行銷售,本府及農糧署不另補助或協助。
十四、申請書件由本府依申請先後順序隨到隨審並登錄,經農糧署各區分署通知達全國總收購目標量(500公噸)或本府預定收購量(50公噸)即截止受理,倘有啟動收購之必要時,以函文或傳真通知立即啟動。
十五、領取申請書:自公告日起至111年10月31日止,加工廠商可逕上本府網站:https://agriculture.yunlin.gov.tw/News.aspx?n=2445&sms=9317下載申請書(如附件)使用。
十六、申請資料送達方式:111年10月31日前傳真並郵寄本府(郵戳為憑),按申請先後順序核定辦理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