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臺南市安平區漁港段市有土地,嚴禁占用,請速移除占用物,返還土地。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委辦計畫合約書、臺南市被占用市有房地處理作業要點第4點及漁港法第23條。 公告事項: 一、占用者無權占用旨揭土地,限於112年2月28日前移除占用物(貨櫃、漁具、船筏及廢棄物等),逾期將依漁港法第23條逕予排除,並依同法第21條處分及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移送檢察機關。 二、公告事項如有疑問,請洽臺南市漁港及近海管理所(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6號3樓,電話06-2982845)。
主旨:公告臺南市安平區漁港段市有土地,嚴禁占用,請速移除占用物,返還土地。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委辦計畫合約書、臺南市被占用市有房地處理作業要點第4點及漁港法第23條。
公告事項:
一、占用者無權占用旨揭土地,限於112年2月28日前移除占用物(貨櫃、漁具、船筏及廢棄物等),逾期將依漁港法第23條逕予排除,並依同法第21條處分及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移送檢察機關。
二、公告事項如有疑問,請洽臺南市漁港及近海管理所(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6號3樓,電話06-2982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