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114年綠色環境給付計畫,未同時申報2次者,得依本縣補申報期114年6月16日至7月15日向本縣公所(農會),補辦理1次起始日為6月1日以後之耕作措施,但不得補申報起始日為5月31日以前之耕作措施。且選定申報地且已申報第1次耕作措施者,本年度不得要求變更申報鄉鎮。
二、申報人申報時應攜帶證件:
1.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或可證明申請人身分文件正本(得留存影印備查,正本審查後發還)。申請人申報配偶或直系二親等以內之親屬所有土地無法由所附文件辨別親屬關係時,應另檢附其他可供辨別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如親屬之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2.土地所有權狀或最近三個月內之土地登記謄本(鄉鎮市能進行網路查詢者及「糧政跨區即時申辦服務作業平台」與地政資料碰檔註記相符時,得免予檢附)。
3.申請人申報非本人、配偶或直系二親等以內之親屬所有土地,應檢附委託經營契約書或有效期限内租賃契約書或代耕證明或耕作協議書或土地使用同意書等證明資料,無法提供上述資料者得以口頭約定切結書提出申請。
4.基層單位認有必要時得指定申請人檢附其他證明文件(例如戶口名簿、存摺影本、土地共有分管協議書、分耕位置圖、契作合約書等)。
5.承租公有地、耕地三七五租約,或其他依規定須自任耕作者,限由承租人辦理申報。
6.申請人本人帳戶資料,以利獎勵金核撥。
二、實際種植情形與原申報內容不相同時,請務必在原申報耕作期間開始之前,至申報地公所(農會)辦理變更,且變更後的耕作期間起始日須晚於變更日;耕作期間一旦開始,將不受理變更申報。
三、農友如有疑問,請撥免費諮詢專線或向當地農糧署各區分署、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及農會洽詢,免費諮詢專線:0800-015158農糧署各區分署電話:北區分署:03-3322150、中區分署:04-8321911、南區分署:06-2372161、東區分署:03-8523191;相關資料刊載於農糧署網站對地綠色環境給付專區(https://www.afa.gov.tw/cht/index.php?code=list&ids=1016)
四、本計畫實施內容、對象及獎勵品項、標準等相關應注意事項,請參閱114年「綠色環境給付計畫」重點宣導單(如附件)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