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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作困難地造林專區

  • 分類:森林及保育類
  • 發布單位:森林及保育科
  • 發布日期:108-12-05

請注意:(109年為最後1年受理新植案件)

本作業規範自110年起停止受理新植案件。
https://www.forest.gov.tw/law/0000419

耕作困難地領取連續休耕給付,自110年起停止給付。
https://www.afa.gov.tw/cht/index.php?code=list&ids=1183

「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經審認耕作困難地區造林作業規範」修正為「耕作困難地造林作業規範」並修正全部規定,業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以農林務字第1071740450號令修正發布,自即日生效。 

一.好消息:耕作困難地造林補助除原有農糧署轉作補貼外,加上林務局造林補貼,再加上台塑企業對等補助,三重補助下,每公頃20年共可領取補貼270萬元或180萬元。 

(1)符合基期年一、二期屬二個期作或屬一個期作資格 

(2)列冊有案 

(3)無面積限制 (手續簡便,無須委託,以免受騙。) 

二.本計畫補貼每公頃核發農糧署轉作補貼屬兩個期作者新臺幣6萬元或屬一個期作者新臺幣3萬元、林務局造林補貼新臺幣3萬元及直轄市、縣(市)政府配合補貼新臺幣0元(另以台塑企業對等補助前10年替代視同本府補貼配合款),共計新臺幣9萬元或6萬元(以下簡稱補貼);造林面積未滿一公頃者,按面積比率核發。但同一地點當年度已接受農糧署耕作困難地區給付者,兩個期作者轉作補貼減半,一個期作者轉作補貼不發給。 

三.本計畫本府無補貼配合款,惟台塑企業104年9月22日(104)麥總字第159A0021056D號函同意推動500公頃「耕作困難地區造林」計畫對等補助前10年,每年每公頃新台幣9萬元整,林務局104年7月28日林造字第1041612099號函同意視同本府補貼配合款。 

四.本縣臺西鄉、四湖鄉、口湖鄉、水林鄉、虎尾鎮等五鄉鎮經農糧署審認、核定之耕作困難地,包括易淹水、土壤鹽化、衝風地(風頭水尾區)、立地條件不佳、高汙染風險等情形,符合基期年、列冊有案之農地,不限面積均可參加。 

五.栽植樹種為欖李、水筆仔、海茄苳、草海桐、白水木、白千層、台灣海桐、木麻黃、黃槿、大葉山欖、水黃皮、相思樹、苦楝、大葉欖仁、桉樹類等15種。 

六.由林務局免費統一配撥,每公頃栽植2,000株,造林20年期滿後,林木屬農民所有,可自由處分利用。 

七.109年申請期限自即日起至8月31日止。(受理新植期限109.1.2~109.8.31) 

八.申請方式:請檢具下列文件向農地所在地公所申請。 

1.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 

2.國民身分證。 

3.切結書。 

4.申請人非土地所有人者,應提出具20年以上之他項權利證明或租賃期間20年之租約證明文件。 

5.土地非屬全體共有人聯名申請造林者,應檢附共有人之同意書或分管協議書。 

九.注意事項: 

1.符合基期年、列冊有案之農地,最小面積不限制。 

2.株數:每公頃栽植2,000株,以行距2.5公尺、株距2公尺為原則。 

3.栽植時與鄰近作物生產區之鄰接地帶應保留3公尺之緩衝帶。 

4.栽植樹種及株數符合規定,平均分布正常生長於土地,且不得矮化、嫁接、塑型。 

5.第1~6年成活株數60%以上(每公頃林木成活株數達1200株以上)以此類推、樹冠覆蓋面積50%以上。 

6.違反作業規範第9點廢止補貼,經廢止補貼者,無須返還已領取之補貼。 

十、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定「農地辦理生產環境維護措施作業規範」,第九點第一項第四款:略以「... 農地已核定為耕作困難地,經查獲有種稻、 領取天然災害救助、大宗蔬菜耕鋤、領取環保機關停耕補償、辦理轉作或種植其他作物等耕作事實者,視為申報不符且該筆農地不得再提報為耕作困難地。」當期作不核予給付,並由勘查公所通知申請人,並副知受理申報公所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