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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113年「養豬場節水減廢及資源化利用」補助申請資料

  • 分類:畜產業
  • 發布單位:畜產科
  • 發布日期:113-04-24

為逐年協助轄內畜牧場改善設備,雲林縣政府本年度持續辦理養豬場各項污染防治補助,受理申請時間為113年5月6日起至113年5月17日止,請符合條件養豬業者踴躍申請,於期間內向牧場所在地鄉(鎮、市)公所農業課提出。

本次補助場次108場,補助13項品項、項目包括除臭生物製劑、除臭設施、高壓清洗設備、固液分離機、廢水處理曝氣機、污泥脫水機、廢水處理設施所需抽污泥馬達、更新或修繕附設堆肥舍、污泥濃縮槽或污泥曬乾床、增建或改建廢水處理槽體、紅泥膠皮沼氣袋、雨廢水分流系統、新設置或優化既有沼氣發電相關設備(施)等設施。

申請補助對象須具備下列之合格文件,文件影本應加蓋申請人私章及與正本相符章(詳如申請書):
(一)畜牧場登記證書。
(二)負責人身分證(正反影本)。
(三)豬隻死亡保險契約影本。
(四)委託化製合約書(雙面)。
(五)特約獸醫師合約書。
(六)設置前現況照片(2張)(除臭生物製劑及高壓清洗設備免附)。
(七)竣工圖及使用執照(申請雨廢水分流系統、更新或修繕附設堆肥舍及改建廢水處理槽體須檢附)。
(八)容許使用同意書影本、建築執照影本及配置圖(申請增建廢水處理槽體須檢附)。

相關注意事項:
(一)同一畜牧場得申請2項補助項目。
(二)本計畫實施前自行設置完成者不得申請補助且必須購置新品。
(三)曾在110年至112年內接受中央或地方政府相同設施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相同補助。
(四)各項補助經費以不超過購置費用二分之一為限,且補助金額不超過(含)最高補助額度。
(五)補助場數及額度將視農業部核定經費上限及報名狀況進行調整。

農業處呼籲因補助名額有限,請本縣符合上述條件之養豬業者踴躍申請,受理申請時間為113年5月6日起至113年5月17日止,相關申請資訊請洽農業處畜產科(05-5522520)或牧場所在地鄉(鎮、市)公所農業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