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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菜非法用藥 縣府將從嚴把關及處分

  • 分類:農業類
  • 發布單位:公共關係科
  • 發布日期:100-07-13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0.07.13
據報載衛生署公佈5月農產品農藥殘留檢驗,雲林縣土庫鎮農民許謀琴君種植長年菜,經農藥殘留檢測出禁藥「雙特松」乙案。雲林縣長蘇治芬得知此事相當震驚,要求農業處積極查察,以防範類似情形再發生。縣府也呼籲農民,至農藥行購買農藥,應主動索取收據,其上面須填寫購買農藥名稱和數量,以利查證,另農藥行也應提供正確的藥劑供農民使用。為維護消費者食的安全,今後縣府會更加嚴厲把關,盼農民及農藥業者共同遵守相關規定,以免受罰,確實建立「吃安全,找雲林」的品牌形象。
農業處表示,報載當(5)日農業處長呂政璋立即指派同仁當日訪問許君,惟其表示忘記在哪一家農藥行購買。縣府人員同時就其居住庄內5家農藥行進行檢查,未發現違規行為。7月6日再次訪談許君,其表示農藥是購自豐盟行港尾分店。同日下午3時,請許君及港尾分店負責人曾寶蔥君至本府說明,曾君表示有販賣過「雙特氯松」給許君,但絕沒有販賣過禁藥「雙特松」。縣府於7月7日派員至港尾分店進行檢查,結果符合規定。7月8日再次訪談許君及曾君,許君確認農藥是購自豐盟行港尾分店;曾君則出示帳冊表示該店有販賣「雙特氯松」,未曾販賣「雙特松」,且「雙特氯松」也是販賣至今(100)年6月份止就不再販賣。最後一次販賣「雙特氯松」給許君的日期是99年4月21日。
農業處指出,本案經與許君及曾君訪談及說明後,確認農藥是購自豐盟行港尾分店,雙方買賣農藥為「雙特氯松」。經查「雙特氯松」目前仍是核准使用的農藥,用於防治菊花蚜蟲。「雙特氯松」是由雙特松及三氯松結合而成,亦即「雙特氯松」可分解為雙特松及三氯松。故長年菜檢驗出的「雙特松」,應為「雙特氯松」分解所致,而非農民使用禁藥。許君所種長年菜農藥殘留超過安全容許量,業經本縣衛生局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科罰新台幣6萬元在案。本府將不再罰款處分,避免一罪二罰,改以實施農藥安全講習,教育農民正確安全用藥之觀念。曾君(豐盟行港尾分店)違反農藥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詢問購買者之用途,非為核准登記之使用方法或範圍者,不得販賣」規定,依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可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由於「雙特氯松」未推薦使用在蔬菜上,故農藥行不可販售給農民使用。
農業處呼籲農民,縣府正積極推動「安全農業」政策,但農作物仍有農藥超標情形,甚至含有禁藥情事,未來蔬菜非法用藥部分, 縣府將從嚴把關及處分,以確保民眾吃的安全。為維護消費者食的安全,縣府除了會更加嚴厲把關之外,盼農民及農藥業者共同遵守相關規定,以免受罰,確實建立「吃安全,找雲林」的品牌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