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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行文函請斗六咬狗段農舍所有權人陳述意見

  • 分類:農業類
  • 發布單位:公共關係科
  • 發布日期:100-11-29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0.11.29
斗六市咬狗段6筆土地遭舉報興設構造物違反相關法令規定,縣府經二度派員實勘,今日以涉及違反建築法、水土保持法及農業發展條例,正式行文王姓業主於近日至縣府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及說明;副縣長施克和表示,該私人農舍座落於山坡地水土保育區內,屬於地質敏感地帶,未依規定申請水土保持計畫,其它建物、擋土墻及水池的開挖等,亦未依法提出申請,違法事證相當明確。
本案係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據會勘結果,王姓業主涉及違反建築法、水土保持法及農業發展條例,涉及建築法部份,建築物共計11處,其中3處似可供居住之建物及其它建築物於何時興建?為何興建之前未申請建築執照?將要求業主提出說明。
農業部份,現況建築物皆無合法使用,另水池、圍牆等設施亦無依法申請容許使用,已違反農地使用規定,將依農業發展條例第69條規定辦理查處。
另現勘發現區內所種植之多年生老樹約有15種以上,包括落羽松、茄苳、七里香、真柏、龍柏、五葉松、桂花、茶花、緬梔、青楓、紅瓶刷子樹及羅漢松等,數量超過百棵,且多經塑型,應極為珍貴,價格不斐,將要求業主詳述樹種來源。
水土保持法部份,縣府水利處表示,依空照圖判示,水池係於94-95年間興建,粗估約2米深,土方數量約為2000-3000立方公尺,其目的為何?是否涉及違反土石採取相關規定?土石流向,是否違法外運,超挖到什麼程度?相關疑點都待釐清。
另現場發現並無自山區泉水接管使用情形,是否有違規鑿井使用,要求說明水源使用情形?該地號上諸多非農業使用設施,經查未依據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條規定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也將要求業主儘速補辦。該處農路顯有拓寬事實,未依法提出申請;設置大門已違反公共設施公用原則,將要求依規定移除。
施副縣長指出,民國86年縣府在該地區興建200米農路,作為公眾農業經營之用,卻遭所有權人將道路封閉,供作私用外,之後,所有權人更在山坡地水土保育區內,開挖廣達6百多坪的土地,興建庭園造景水池,也未依法申請,該私人農舍已違反多項法令規定,縣府除依法處理外,為確維當事人權益,請當事人務必到府陳述意見,如不克前來亦得委託代理人出席,否則將逕為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