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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豬隻再發生口蹄疫病例,請偶蹄動物飼養戶落實口蹄疫預防注射並加強相關防疫措施 2012.02.13

  • 分類:農業類
  • 發布單位:畜產科
  • 發布日期:101-02-13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 101.02.13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本(2)月10日發布新聞稿指出,本月9日金門縣內1豬場豬隻再度發現疑似口蹄疫症癥,已完成撲殺豬隻64頭及牛隻1頭。本次發生於金門地區之口蹄疫病例經確診為O型東南亞株,相較於發生於台灣地區之O型台灣株,O型東南亞株會感染草食動物(牛、羊及鹿),所有偶蹄類動物飼養戶皆應加強相關防疫措施。

  國內所使用之口蹄疫疫苗,對發生於台灣地區之台灣株O型口蹄疫及前述金門發生之東南亞株O型口蹄疫皆具保護效果,請偶蹄類動物(如豬、牛、羊及鹿等)飼養戶,務必依防疫規定,確實執行口蹄疫疫苗免疫注射及依規定填報畜牧場衛生管理工作記錄,並落實下列自衛防疫措施。

  請落實下列自衛防疫措施,包括:(一)畜牧相關從業人員應避免前往疫區畜牧場參訪,並停止安排疫區人士至畜牧場。如曾進入疫區國家畜牧場或相關場所之人員,除應沐浴、更換衣鞋及澈底消毒外,回國後至少一週後始可再進入畜牧場所(二)每週定期消毒(三)禁止動物運輸車、飼料車及動物屍體運輸車等車輛、駕駛及人員、車輛進入畜牧場(四)畜牧場新引進動物應確認健康狀況,並做好隔離觀察(五)切勿購入來路不明之動物,以防病原引入。倘發現偶蹄類動物口、鼻及蹄部等有異常病變時,應立即予以隔離,並立刻向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或本縣家畜疾病防治所通報,並配合動物防疫人員指示進行相關之防疫措施。凡有隱匿疫情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規定,最高可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 101.02.13
http://www.yunlin.gov.tw/newskm/index-1.asp?m1=6&m2=45&id=20120213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