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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嚴禁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產出產品副產石灰回填魚塭、農地

  • 分類:農業類
  • 發布單位:農業處
  • 發布日期:101-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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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來縣內發現多處不當使用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產出副產石灰回填農地、魚塭,縣府重申嚴禁任何業者、民眾假借以土壤改良名義將未經摻配之副產石灰回填於農地及魚塭等,致使喪失土地之功能。


 有關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燃燒石油焦產生之副產品副產石灰、混合石膏及水化處理後之水化石膏,依據台塑公司副產石灰使用檢核表其使用方式為級配用途至多摻配30%副產石灰(水化)、回填材用途至多摻配50%副產石灰(水化)。該項產品取得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同意使用於「級配粒料基層」及「級配粒料底層」,且可使用做為土壤改良劑,但絕非未摻配而直接回填土地。


 目前經濟部工業局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產品登記撤銷,刻正研擬相關管理措施。縣府為防杜業者不當使用該產品,致環境污染或土地功能喪失情事,已要求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禁止將該項產品回填於農地及魚塭,如違反將暫停該產品外售出廠並負連帶清除及污染改善之責任。


 縣府再次強調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產出之副產石灰嚴禁直接回填於農地及魚塭,並將請該公司於每月5日前檢送前一個月相關資料備查,本府亦要求該公司針對後續產品流向管理及使用規劃作專案報告呈相關單位。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1.11.20

發布日期:2012-11-20

http://www.yunlin.gov.tw/News/detail.asp?id=1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