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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種電仍應合法、合理作農業使用 才能保障權益

  • 分類:農業類
  • 發布單位:公共關係科
  • 發布日期:107-07-17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7.7.16
報載有太陽光電業者遊說農民出租農地種電,農民搞不清楚狀況就投入,後續發現要被課徵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後,才覺得權益受損,懷疑業者當初遊說簽約時避重就輕,未保障農民權益。但事實上,農地在種電後只要仍合法且合理作農業使用,農民權益是不會受損害的。

雲林縣政府農業處長張鴻猷表示,依現行「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農地種電可分為營農型和非營農型二種。營農型種電必須在農地上除種電外仍要繼續作農業使用,例如雞舍、豬舍屋頂上搭設太陽能板,底下仍必須有養雞或養豬的事實才能算符合規定;至於非營農型種電則是農地免從事農業經營即可直接設置太陽能板設施,其主要分布在本縣的麥寮、台西、四湖、口湖等沿海四鄉,不利農業耕作是這些農地的最大特徵。

張處長進一步指出,不論營農型或非營農型農地種電,都必須遵守「農地農用」的規範,營農型農地需與農業經營相結合,而且農作生產量也必須達慣行農業近3年平均產量之七成;即使是不利農業經營區得設置綠能設施的非營農型,其太陽能板覆蓋農地面積最大值只能百分之七十,而且周圍必須設置隔離綠帶並維護農地環境整潔,避免妨礙鄰田農業經營。如有業者或農民不遵守規定,將被廢止容許使用許可,導致農地違法使用,進而影響地主權益。

縣長李進勇針對農地種電是否損害農民權益表示關心,認為只要能遵守法令規定,讓農地發展綠能又能兼顧農業經營的合理使用,是不會造成農民權益受損,而且農業結合綠能發展是可以創造雙贏局面。

李縣長進一步表示農業生產與綠能產業結合需要光電業者與農民充分合作互相幫忙,光電業者雖多對農業外行,但絕不能只顧著從事綠能設置而忽視農地生產,必須正視法令規定,充分與農民合作,而農民業應扮演好保護自己農地的角色,督促光電業者做好農地農用,創造雙贏局面。

如農民和業者有農業生產和綠能產業問題,可洽縣府綠能專案辦公室尋求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