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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縣府函請農委會解除虎尾鎮農會總幹事職務案之聲明

  • 分類:農業類
  • 發布單位:公共關係科
  • 發布日期:110-02-25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  110.02.25

虎尾鎮農會會員代表選舉前於2月21日順利完成,並產生新屆次之會員代表當選人,依本府規劃期程,排定虎尾鎮農會須於3月2日召開第19屆會員代表大會。該會於110年2月22日上午以虎農總字第1101000251號開會通知,通知本府召開前揭會議,嗣於當天(2/22)下午復以虎農信字第1101000254號函通知本府因程序未完備,擇日再函送開會通知。

 

據了解,虎尾鎮農會所持理由是虎農總字第1101000251號開會通知忘了蓋理事長的章,惟經詢問該會理事長表示農會根本都沒拿開會通知來給他簽署及蓋章,且虎尾鎮農會要取消開會也沒徵求他的同意,該會竟於110年2月22日下午以虎農信字第1101000254號函通知取消開會,惟農會內負責農會選舉業務的部門係「會務部」,卻是由「信用部」發文取消會議。顯然黃鈺惠總幹事主政下之虎尾鎮農會之作為,發生以下嚴重問題:

(1) 違反農會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未尊重理事會召集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

(2) 明明是農會內部溝通出現問題,卻說是程序上有問題。不無欺瞞主管機關之嫌。

(3) 取消會議之發文字號不是出自負責農會選舉業務之「會務部」而是「信用部」,混亂農會體制。

(4) 在未經報請縣府核備前,即恣意取消會員代表大會。

(5) 導致農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大會)未能順利產生與會員代表未能議決農會運作重要議案之權利。

 

綜上,黃鈺惠總幹事之作為已明顯違反農會法第28條(因個人恣意致最高權力機構未能順利產生)、農會法施行細則第25條(未尊重理事會召集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第27條(總幹事未依職責指揮下屬全力辦好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事宜)等規定,其相關不作為已構成嚴重影響農會運作及危害會員代表權益等情事,本府遂依農會法第46條規定,於昨(2/24)函請農委會依法解除虎尾鎮農會黃鈺惠總幹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