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10.4.28
雲林縣政府為提升養殖漁業管理及保障養殖業者權益,並作為後續規劃養殖漁業政策參考依據,自110年5月1日起至110年5月31日辦理養殖漁業放養量申報作業,籲請養殖業者踴躍向魚塭所在地鄉(鎮、市)公所完成放養量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縣長張麗善表示,根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規定,當季養殖水產物在災害發生前,若未向縣市申報養殖資料,即列為不予救助對象,以往曾有養殖戶漏未申報,以致遭受天災時得不到政府救助之美意。依「養殖漁業放養申報作業及審查要點」完成申報者,於發生天然災害時,得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予以養殖漁業災害救助。
農業處長吳芳銘指出,漁民申報的資料依法保密不會流為他用,僅作為政府擬定政策參考,為了讓本縣養殖漁業施政更為健全,使得政府照顧每一位養殖業者的政策更加落實,呼籲從事養殖漁業朋友踴躍出來申報。
110年養殖漁業放養量申報申報期間自5月1日起至5月31日截止。受理申報對象為以領有養殖漁業登記證或依其他法令許可養殖證明文件之養殖漁民。
請檢具以下資料,向養殖所在地公所申報:
一、養殖漁業登記證(其它許可養殖證明文件)影本及水權狀等水利機關核發之水源使用證明影本。
二、本年度完成申報者,如養殖情形有異動時亦應向養殖所在地公所辦理異動申請。
三、淺海養殖申報書須由漁會受理後,彙送養殖所在地公所依程序完成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