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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南鎮農會理事解職事件縣府之回應

  • 分類:農業類
  • 發布單位:公共關係科
  • 發布日期:110-08-05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   110.08.05
日前(08/04)農委會發布新聞稿〈農委會依法解除斗南鎮農會賄選認罪吳姓理事職務,遏止少數不法分子賄選違法行為〉,而《自由時報》在未經查證下,直接以「傳農會派系和雲林縣府聯手壓下」作為報導標題,農委會之新聞發佈與《自由時報》之報導,已嚴重扭曲事實,更傷害雲林縣府與斗南鎮農會。

 

就雲林縣政府理解,此次斗南鎮農會選舉乃「當權派」與「改革派」間的競爭行為,選舉期間若滋生任何爭議,實屬正常。若有違法事件,則應依法處理,由司法機關仲裁。

 

今斗南鎮農會理事吳錦宗為協助其妻徐金枝順利當選農會會員代表,因此發生賄選行為。此案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判決,認為吳錦宗「一時失虞觸犯刑章」,且深具悔意,因此判決「處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並「緩刑參年」。與此同時,基於吳錦宗之觸法事項與其理事資格毫無關係,斗南鎮農會臨時代表大會因此決議,吳錦宗得以繼續保有理事資格,並發函雲林縣政府備查。雲林縣政府基於農會法與人民團體自治精神,因此尊重斗南鎮農會決議。

 

但本應站在超然立場的農委會,卻主動涉入斗南鎮農會內部紛爭,為支持過去已把持斗南鎮農會達30年的當權派,刻意援引農會法第46條,以道德訴說為由,強制要求解除吳錦宗理事職務。而《自由時報》在未經查證下,僅以「據了解」區區三字,就抹黑雲林縣府與農會派系「聯手壓下」此事。

 

然農委會自身亦承認,使用農會法第46條解除農會理事職務,可說史無前例。知名律師蘇煥智先生亦指出,農委會自民國88年起,配合地方自治法第79條,有緩刑及易科罰金情形則不解除其職務。因此,農委會已違反其數十年來一貫之法律立場。

 

其次,農委會新聞稿已表明,其查詢單位為雲林地檢署,卻不以雲林地方法院判決書為準。此種違背常理行為,是否有任何政治考量?難免啟人疑竇。

 

另外,農委會以確保農民權益之名,刻意針對斗南鎮農會揮舞道德大刀,但過去農委會內部多次發生高官酒駕肇事情事,卻均以大事化小、小事化無的態度處理。而肇事高官事後考績仍獲甲等,甚至採記功嘉獎模式,以功抵過。此更曝露出農委會嚴以待人、寬以律己的態度,顯見農委會於斗南鎮農會事件處理之故意、刻意與惡意。

 

雲林縣政府認為,農委會應秉持超然且客觀的立場。針對農會自治團體,應加給予尊重與協助,無須涉入內部紛爭,更不應站在家父長制的威權態度,強行干涉農會運作。斗南鎮農會已委請大員法律事務所就此事發函農委會,雲林縣政府同樣將秉持超然立場,盼此事能圓滿解決,農會能繼續秉持自治原則,順利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