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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南鎮農會爭議 雲林縣府:陳吉仲傲慢且無法治精神

  • 分類:農業類
  • 發布單位:農業處
  • 發布日期:110-10-14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 110.10.14

針對陳吉仲主委及輔導處陳俊言處長日前於立法院回答立委質詢,以及今(14)日下午召開記者會的說明,雲林縣政府回應如下:

1. 陳主委回答表示「他不能接受明明承認賄選的人還可以擔任農會理監事嗎?」乙節,顯見陳主委充滿著「人治」的傲慢與無視我國以法治國的「法治」精神與觀念。

 

2. 陳俊言處長回答表示「農委會之所以到現在還沒核定斗南農會總幹事合格候聘人名單,是因為該遞補上來的理事,斗南農會遲遲未完成遞補,導致斗南農會理事會的結構不完備,所以才沒核定合格候聘人名單」乙節,按農會法第36條規定,農會會員(代表)大會、理、監事會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須有各該會議應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方得開會,及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故陳處長的回答不僅不符合上開規定外,農會總幹事遴選辦法亦無9席理事須全員出席方得開會遴選總幹事的規定。

 

3. 陳俊言處長另回答表示「農會總幹事合格候聘人名單係因為斗南鎮農會遲遲未依規定完成理事遞補,導致理事會的結構不完備不合法,才不核定農會總幹事合格候聘人名單給斗南鎮農會」乙節,查農委會在核定農會總幹事合格候聘人名單一事上,法令並未設有如此之前提條件,故農委會未依規定核定農會總幹事合格候聘人名單,於法亦有未合之處。


4. 至陳俊言處長於今(14)日記者會上表示農委會不容許理監事行為上有偏差,故針對農會理事違反法令時就會以農會法第46條規定予以解除職務乙節,除受解職處分之當事人吳錦宗先生不服,提起行政救濟之外,本府亦認為農委會充滿威權思維與人治的傲慢,在未依法等待判決確定前,僅依地檢署起訴書即依農會法第46條規定逕予解除吳錦宗理事職務,該解職處分在認事用法上顯有違誤,因為按農會法第46條規定:「農會理、監事及總幹事如有違反法令、章程,嚴重危害農會之情事,主管機關得報經上級主管機關之核准,或逕由上級主管機關予以停止職權或解除職務。」故解職處分的前提為:(1)受處分人於違法時應先具備理、監事及總幹事的身分。(2) 受處分人須有違反法令、章程。(3) 受處分人須有嚴重危害農會之具體情事。首查吳錦宗先生違法賄選當時並不具備理事身分,即農委會的解職處分在「人的身分」上有「不適格」之情形;次查,吳錦宗先生自擔任理事後並無發生嚴重危害斗南鎮農會之具體情事。故農委會之解職處分在本府看來,未符合客觀事實,也不符合農會法46條的適用條件,在認事用法上顯有違誤,未能定爭止紛,此乃斗南農會至今未能正常運作原因,農委會應負起造成斗南農會損失的最大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