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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就斗南鎮農會召開臨時理事會票選遴聘總幹事案之說明

  • 分類:農業類
  • 發布單位:農業處
  • 發布日期:110-11-30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   110.11.30
 
斗南鎮農會今(30)日上午9時於該會精米廠,召開第19屆理事會第2次臨時會,議程中並辦理該會第19屆總幹事票選遴聘作業。
 
雲林縣政府表示,斗南鎮農會110年11月22日的臨時理事會開會通知單,事前並未經過斗南鎮農會理事長簽署即召開,且未敘明召開臨時理事會之急迫性與必要性向縣府申請核准,也未獲縣府同意召開,不無有違「農會法施行細則」第32條及第36條,於程序和法規上不無未完備之處。另依「農會總幹事遴選辦法」第10條規定須「報請主管機關指派指導員列席」,惟該會的開會通知單上並未載明「請貴府指派指導員列席指導」,亦與上開規定有違。
 
至於8月初農委會就應交下的候聘總幹事合格名單供理事會票選遴聘,卻一直到今早開會前一刻,才由農委會專員送達給斗南鎮農會會務人員,合格名單為張燕容、李和展和盧瓊枝等3人。
 
雲林縣政府另指出,本次總幹事遴聘作業有違常規常理的可議之處為,農委會交下的候聘總幹事合格名單,經由專人送達方式直接遞送交斗南鎮農會會務人員,而名列正本受文單位的雲林縣政府,於會議前甚至會後都尚未接獲該份合格名單,但名列副本受文單位的斗南鎮農會卻已先行接獲,於實務上實為可議之處。
 
雲林縣政府強調,由於吳錦宗理事資格案仍在訴願、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相關法律程序中,農委會依農會法第46條予以行政解職是違反法令的作法,若此時進行遞補將發生不可回復之傷害,又因楊儒維理事因病辭世,因此斗南鎮農會目前的理事為黃清枝、葉明文、黃源波、沈建武、張世民、陳煌霖、薛維甲、沈昭彰等8人,與農委會和斗南鎮農會認定包括黃木坤在內的9名理事有所不同,況且相關理事遞補亦應由斗南鎮農會完成權利義務關係確認,並報府發給當選證明書後始得行使權利,至今相關程序未臻完備,與法尚有未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