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保障自身權利 雲縣府鼓勵養殖漁業者5/31前完成放養申報

  • 分類:農業類
  • 發布單位:農業處
  • 發布日期:111-04-22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    111.04.22
為保障保障自身權利,雲縣府農業處籲請業者於5月31日前,前往養殖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完成放養申報,日後如發生天然災損時,方得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申領災害救助。

 

農業處表示,申報對象及須檢附資料有:
一、    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之負責人(檢附養殖漁業登記證影本)。
二、    魚塭經營承租人(檢附租約文件及負責人之養殖登記證使用同意書、養殖漁業登記證影本)。
三、    專用漁業權入漁證之負責人(檢附專用漁業權入漁證影本)。
四、    本年度完成申報者,如養殖情形有異動亦應檢附上開文件及原放養量申報書向養殖所在地公所辦理異動申請。
五、    淺海養殖(牡蠣及海上文蛤)由漁會受理放養申報後,彙送養殖所在地公所依程序完成申報。

 

農業處強調,依「養殖漁業放養申報作業及審查要點」完成申報者,於發生天然災害時,得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予以養殖漁業災害救助。請漁民不要放棄自身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