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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持有海蟾蜍把握6月14日前辦理登記,違者處罰

  • 分類:農業類
  • 發布單位:農業處
  • 發布日期:111-06-10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   111.06.10

海蟾蜍(學名:Rhinella marina)為世界百大入侵種,110年11月在南投草屯發現野外族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11年4月7日公告列入「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1條第1項所定有害生態環境、人畜安全之虞之原非我國原生種陸域野生動物種類」,為防止民眾飼養、繁殖之海蟾蜍個體不慎逸出野外,引發本土生態浩劫,在4月15日公告生效後,已飼養之個體應於指定期限111年6月14日前向所在地縣市政府完成登記,且不得再私下繁殖或買賣,違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民眾持有海蟾蜍把握6月14日前辦理登記,違者處罰民眾持有海蟾蜍把握6月14日前辦理登記,違者處罰

海蟾蜍原產於美洲熱帶地區,壽命長、適應力及繁殖力強,且會捕食小型野生動物,毒腺(耳後腺)大而明顯,造成捕食之肉食性動物中毒死亡,犬貓誤舔 (食) 亦可能發生致死現象,威脅生態及人畜安全,過去許多國家為防治甘蔗、香蕉與其他經濟作物的各種不同害蟲,將海蟾蜍引入世界各地,目前已在澳洲、菲律賓及日本等國家造成生態危害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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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長張麗善指出海蟾蜍先前在國內並未發現野外個體,但110年11月7日在南投草屯一處菜園發現野外族群,疑似為放生或寵物棄養個體在野外繁殖所致,藉由公私單位合力移除作業,截至目前已移除超過1,600餘隻。因此,為自源頭管理,防止飼養的海蟾蜍進入生態環境,增加野外移除困難度,農委會將其公告為「有害生態環境、人畜安全之虞之原非我國原生種陸域野生動物種類」予以納管。

 

農業處副處長蔡耿宇表示,經公告生效後,海蟾蜍持有者須於111年6月14日前,攜帶相關申請書表及證明文件(飼主身分證明文件、可供辨識之動物照片及相關證明文件),向飼養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始得繼續飼養或持有,且不得再私下繁殖、販售;無法繼續飼養的販售業者或民眾,可於登記期限內將持有個體送交本府,千萬不要隨便放生或丟棄野外,以維護臺灣生態環境,並藉由登記管理及每年定期查核納管之個體,將可有效杜絕民眾任意棄養及私下繁殖。

 

雲林縣政府農業處強調,持有海蟾蜍之民眾如未於今(111)年6月14日截止期限內向所在地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備查,或於登記後規避主管機關查核,可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1條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民眾可於「雲林縣政府農業處/縣府公告」中下載登記申請書,持有之民眾務必把握時間完成登記,或繳交無法繼續飼養之個體,如有相關疑問,可向縣府農業處森林保育科 (05-5522515)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