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友善環境 畜產永續 「雲林縣新設置畜牧場管理自治條例」修正 經三讀通過

  • 分類:農業類
  • 發布單位:公共關係科
  • 發布日期:109-06-19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9.6.19

雲林縣政府修正「雲林縣新設置畜牧場管理自治條例」於109年6月19日經議會第19屆第三次定期大會三讀通過,規範新設置及原場擴建之畜牧場,符合現代飼養設施、擴建總量管制及需再提出廢水資源化再利用達百分之二十計畫等,將有效提升畜牧場及周邊環境生活品質。

「雲林縣新設置畜牧場管理自治條例」修正  經三讀通過「雲林縣新設置畜牧場管理自治條例」修正 經三讀通過

張麗善縣長表示,雲林縣是農業大縣,也是養豬大縣,為使畜牧場永續經營且友善周遭環境,縣府主動提出自治條例修正草案,感謝議會全體議員對此議案的支持。本自治條例針對總量管制規範,若有產銷失衡情形發生,將函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同意暫停受理新設置畜牧場之申請,以調節市場供需。原場擴建之畜牧場,也應採用高標準減廢除臭設施,豬場及雞場應設置水濂或負壓之密閉式畜禽舍、排風口外加設擋風牆(板)、噴霧除臭設施(備),有效防治臭味飄散,另豬場亦應設置高床或條狀地板之欄舍、設置廢水回收設施、雨水污水分離設施,皆可減少畜牧場廢水量;其擴建場增加場地及飼養數量以一倍為限,可避免無限擴大;規範擴建場申請時,須提出廢水資源化再利用達百分之二十計畫,在源頭端利用科技化減廢回收設施及其他措施,使廢水持續循環。

豬場亦應設置高床或條狀地板之欄舍豬場亦應設置高床或條狀地板之欄舍

張縣長指出,針對新設置及原場擴建畜牧場,須符合本自治條例規範。對於既有畜牧場,配合農委會計畫補助污染防治設施,106-108年設備補助合計389場,亦輔導畜牧場糞尿水施灌農作個案再利用(個案再利用)、沼液沼渣作為農地肥分使用(沼液沼渣),目前已有220場通過施灌農田,年施灌量達80萬噸,施灌面積達900公頃,並提升再利用率。

原場擴建之畜牧場,也應採用高標準減廢除臭設施原場擴建之畜牧場,也應採用高標準減廢除臭設施

她更說,雲林縣未來望成立畜產業專區,透過集中式的管理,共同處理廢汙水,並積極輔導沼液沼渣的資源回收再利用;引導智能化養殖、精進設施設備,使整體畜牧環境更加提升,讓產業、經濟發展以及友善環境保護達到三贏,最重要是希望雲林縣畜牧業品質有保證,塑造品牌,也提升競爭力。

 

農業處提醒縣內畜牧場,本年度沼氣再利用設施補助開始受理,受理時間至109年8月31日止,可以向農業處畜產科 (電話05-5522520)洽詢;沼渣沼液或個案再利用之農地施灌申請可向農業處畜產科 (電話05-5522518)或環保局連絡,名額有限,請踴躍申請。